浅析缺席判决案件特点、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作者:王帅 发布时间:2007-12-10 浏览次数:1462
在审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无故不到庭参加诉讼情形,此时就产生了缺席判决问题。缺席判决主要是针对一方当事人消极回避审判而设计的一种应对措施。虽然该项制度的确立对提高诉讼效率确有其效,但在司法实践中它也显现出了诸多弊端。
今年以来,沛县法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3760件,其中判决案件1429件,适用缺席审判方式结案约572件,缺席判决占判决结案总数约40%。自2003年以来,案件缺席审判率每年均以5%的速度递增,缺席审判案件引发了诸多社会问题,近日,沛县法院分析了缺席判决案件居高不下特点、原因、危害并提出对策建议。
特点分析:
一是缺席判决案件主要集中在经济纠纷领域。经济纠纷类缺席判决约153件,占缺席判决案件总数近65%,且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信用社、银行起诉的借款合同和因发放高利贷而引发的缺席判决类案件中。
二是侵权、离婚等传统民事案件缺席判决不断增加。交通事故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离婚纠纷缺席审判案件中较以往有大幅增加趋势。
三是被告缺席案件诉讼文书送达多采用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方式。被告缺席案件有两类,一是被告已收到法院的诉讼文书,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这类案件约占被告缺席判决案件的40%。二是被告下落不明或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只能以公告方式送达,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的案件约占缺席判决案件的60%。
原因分析:
一是因信用社追讨欠款而引发的缺席判决类案件大幅增加。信用社大多数贷款质量较差、风险大、又未及时清收,借款人、担保人歇业甚至倒闭,纷纷外出躲债,又无法查找到财产线索。信用社对很多当事人无法提供详细地址,法院只好采取公告送达、缺席判决。
二是法院司法权威有待加强。在审判阶段,如果当事人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无法采取必要强制措施,这无形中纵容了当事人不到庭应诉的心理,损害了法院司法权威性,这也说明了法院的司法权威有待于加强。
三是部分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部分被告和担保人对法院传票没有清醒认识,消极地拒签法律文书,甚至拒绝到庭应诉,一旦判决对自己不利便又把矛头对准法院。
四是部分法官在文书送达环节上工作有待加强。部分法官在文书送达环节上工作力度不够,不注意工作方式方法,存在种种不规范的方面,从而引发了缺席审判案件增加。
存在问题:
一是容易造成不公裁判。缺席审判缺少了当事人当庭的相互质证和辩论,案件的相关事实就不易查明,据此做出的裁判在实体权益的维护上就有可能产生不公。
二是容易导致双方诉讼地位不平等。《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缺席的一般按撤诉处理,不考虑被告的意思表示和利益;而被告缺席的则可以做出对被告不利的缺席判决,损害了被告的诉讼权利,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攻防平衡的民事诉讼结构,难以真正实现程序公正。
三是引发上诉多、再审多、执行难。法院缺席判决后,被告以外出、地址变更等原因提出未收到诉讼文书、公告送达方式不适宜为由上诉、申请再审以及执行异议的案件近年显著增多,从而引发了上诉多、再审多、执行难。
对策建议:
一是完善缺席判决法律制度。建议将被告缺席案件作为一种特殊程序,在《民诉法》中作专章详细的规定。严格限制缺席判决的适用条件;明确规定法院在缺席判决中的审查义务;明确规定被告对缺席判决的异议制度,减轻被告通过上诉、再审等程序的诉累。
二是规范诉讼文书送达标准。如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的案件,必须先穷尽其他送达方式。为防止原告为达到诉讼目的,提供虚假的被告地址导致案件缺席审理,可要求原告填写诉讼地址确认书时保证提供被告地址的准确性。
三是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实质审查。坚持对席判决为主,缺席判决为例外的裁判原则。严格审查缺席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对被告缺席案件,特别是对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案件,应对原告提交证据应进行全面、严格的实质审查,不能直接将原告提交证据做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四是加大对因无正当事由而拒不到庭应诉当事人惩处力度。增加法院在审判阶段强制措施,强制不到庭的当事人到庭应诉。维护司法权威。同时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