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一从事翻砂工作多年的职工在退休后发现患有职业病,要求企业赔偿未能如愿后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企业补偿职工工伤待遇35000元。近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工伤待遇纠纷案件。

原告曾某系某企业职工,多年来一直在被告某企业从事翻砂工作,19987月曾某在企业退休,20041220,南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曾某在某企业工作期间(197010月至1990年)由于接尘工龄长达20年患矽肺Ⅰ期职业病。2005121,如东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东劳社工决字[2005]279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曾某所受伤害为工伤。2006911,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通劳鉴(060327号鉴定通知书,鉴定曾某致残程度为陆级。曾某据此要求工伤赔偿申请仲裁未能如愿。曾某诉至法院,要求企业支付曾某各项工伤合计76313.14,本案审理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被告某企业一次性补偿原告曾某各项工伤待遇一次性残疾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鉴定费、医疗费、交通费等合计3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