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遭贼啦、遭贼啦!”??喊声划破夜空,寂静的村子里立刻骚动了起来。

阜宁县新沟派出所接到报警电话:阜宁县新沟镇潮北村村民郭某家中夜里被盗窃了。来到现场的公安干警发现,郭某家中空无一人,屋里一片狼籍,家具及囤积的稻谷已不翼而飞。

经过调查了解到,村民郭某的房屋及屋内财物现正被阜宁法院查封着。是什么人胆大妄为,竟然盗窃法院查封的财产?案情很快真相大白:原来窃者不是别人,正是郭某的亲姐夫许某。

郭某原是供销社职工,下岗后在村子里开办了化肥销售门市部,谁知经营不善,债务缠身,举家外出避债。阜宁县人民法院在审理郭某的欠款案中,依法查封了郭某的3间房屋及屋内的稻谷等财物。郭某的姐夫许某得知消息后,心里打起了算盘:郭某也欠我两万多元,我何不把他的东西弄出来卖掉还债?于是,趁着夜色,许某做出了上面出现的一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许某事发后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退出了转移的全部财物,阜宁县人民法院作出了对许某司法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决定。

在拘留所许某懊悔不已。法官告诫人们,公民应当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追偿债权,应当通过法院进行诉讼,违法追债,必然是害人又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