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和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暂行规定》,具有很强的现实必要性和可操作性,如何把《规定》落到实处,笔者以为,从思想认识层面上,法官应以身作则,带头遵守《规定》。

对法官和律师关系的规范,实际上是对权力的规范。从权力性质看,法官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代表国家执行法律,其权力是国家基于宪法和法律授予的,是公权力;而律师是代表当事人诉求法律救济,其行使权力虽然也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但从根本上说是由当事人赋予的,是私权力。在权力约束上对公权力的约束显然应大于对私权力的约束。公权力是强势一方,在当前司法环境中,如果法官以法谋私,正中一些别有用心律师的“下怀”,必然危害国家司法权力的廉洁性,导致法律天平倾斜。因此,法官应清醒看到自己在遵守《规定》中的责任和作用,以自觉的态度按《规定》有效规范两者的关系。

从社会公众对维护公平正义的期望看,人们更多的是寄望于法院和法官。法官和律师尽管都是通过个案适用法律,但法官在审理个案时追求的是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公平正义;律师代理个案时考虑更多的是如何打赢官司,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利益,同时也为自己赢得最大利益。尽管律师中不乏有“法律良知”的人,但出发点和价值追求不同,在维护公平正义上法官充当更重要的角色。

再从法官和律师的工作关系看,两者虽相互依存,是矛盾的统一体,但法官处于主导和支配地位,两者如有不正当关系,更多的是律师有求于法官,利用金钱、友情、亲情等各种手段买通法官手中的权力。在对法官和律师不正当关系的评判中,人们更多的是遣责法官,对法官的职业道德与职业操守的要求甚至近乎“苛刻”,这也说明法官有责任带头遵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