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挪用公款 丰县原粮食局长一审获刑16年
作者:正剑 发布时间:2007-12-19 浏览次数:1137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3年初至2007年5月间,被告人孟宪清在担任丰县粮食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为他人在购买粮食局地块、资金协调、职务提升等方面提供帮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 37万余元。
2004年底至2007年3月间,采取虚列支出等手段,在粮食局及下属单位报销个人消费发票,共计40900元。
另查明:2005年5月至2006年11月,先后二次挪用公款30万元,用于其儿子孟某注册翠轩辉珠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金,并为亲属宫某做生意使用。
法院认为,孟宪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款,数额巨大;侵吞国家财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