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1218上午,丰县人民法院对原丰县粮食局长孟宪清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房屋一套。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3年初至20075月间,被告人孟宪清在担任丰县粮食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为他人在购买粮食局地块、资金协调、职务提升等方面提供帮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 37万余元。

2004年底至20073月间,采取虚列支出等手段,在粮食局及下属单位报销个人消费发票,共计40900元。

另查明:20055月至200611月,先后二次挪用公款30万元,用于其儿子孟某注册翠轩辉珠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金,并为亲属宫某做生意使用。

法院认为,孟宪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款,数额巨大;侵吞国家财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