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中华法系
作者:许方 发布时间:2007-12-21 浏览次数:1146
中华法系是中国封建社会法律和亚洲一些仿效这种法律的国家法律的总称,是世界上五大法系之一。其它四个分别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 系,其中印度法系和中华法系已经解体。中华法系的特点是法律以君主意志为主;礼教是法律的最高原则;刑法发达,民法薄弱;行政司法合一。
中华法系开始形成于秦朝 ( 公元前221 年~公元前206 年 ) ,到隋唐时期(公元581 年~公元618 年)成熟。最初的国家与法产生于夏朝,以后经商朝到西周时期逐渐完备。西周时期,周朝统治者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 学说,同时为修补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进一步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这一法律观的影响极为深远,在这种观点的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礼治”与刑罚镇压相结合,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和“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使这一思想深深扎根于中国政治理论中,被后世奉 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的中 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经过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大变革,成文法在各国颁布,秦朝大一统后,中华法系有了雏形。秦朝的法律制 度从现在湖北云梦出土的秦简来看,已经很完备,初步确立了中国古代各项法律的原则。公元前359年,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改革。商鞅变法主要包括:改法为律,推行富国强兵,以及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秦代的法律日趋完善,形成了刑事责任能力认定、区分故意与过失、累犯加重、自首减轻处罚等刑罚适用原则。这些原则大都为后代继承和发展。此后,经过西汉和东汉,以及三国两晋南北朝长达八百多年的发展,到隋唐时,中国的法律思 想和法律制度都很成熟,自成体系。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的形成标志。其将封建伦理道德的精神力量与政权法律统治力量紧密糅合在一起,法的强 制力加强了礼的束缚作用,礼的约束力增强了法的威慑力量,从而构筑了严密的统治法网,有力维护了封建王朝的统治。
保存至今的《唐律 疏议》又称《永徽律疏》,是唐高宗永徽年建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长孙无忌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而成《永徽律》。鉴于当时中央、地方在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每年科举考试也无统一的权威标准的情况,永徽三年,唐高宗下令召集律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解释,“条义疏奏以闻”,继承汉晋以来,特别是近代张斐、杜预注释律文的成果,历时一年,撰《律疏》30卷,与《永徽律》合编在一起,称为《永徽律疏》。元代以后,人们以疏文皆以“议曰”二字始,故又称为《唐律疏议》。《唐律疏议》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仅对主要法律原则和制度作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它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和中华法系的形成。作为中国封建法制 的最高成就,《唐律疏议》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及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唐朝以后,宋元明清各朝都以唐律为蓝本创制自己朝代的法律制度。日本所学的正是隋唐的法制,至今日本还用的省(相当于中国的部)、地方的县(相当于中国的省)、府、道都是学习隋唐法制的结果。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超越国界,对亚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朝鲜《高丽律》篇章内容都取法于唐律,日本文武天 皇制定的《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越南李太尊时期颁布的《刑书》大都参用唐律。可见唐律不仅在中国而且在世界法制史上也占有重要地位。
清朝末年,中华法系宣告解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