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补正裁定是用来更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具体是指法律文字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补正裁定的启动主体、适用范围、具体程序等问题缺乏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以下几个问题需要在实践中加以注意。

一、当事人可否要求法院裁定补正

审判实践中,如果发现判决中出现笔误的,一般情况下主要由法院直接作出补正裁定进行更正,并送达当事人。法律和司法解释对适用补正裁定规定得比较原则,对启动主体也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当事人和案外人都应当成为补正裁定的启动主体,如果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发现法院判决书中存在笔误或者其它显而易见的错误,可以随时向法院提出补正申请,提出申请的形式则没有具体限制,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电话等多种形式,如果法院对当事人、案外人要求补正的建议不予采纳的,应当及时告知理由。

二、补正的范围是否仅限判决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明文规定,补正裁定用于更正判决书中出现的笔误,但对于调解书、裁定书等其它法律文书出现笔误可否补正则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补正裁定的适用范围应当扩大,凡是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执行和解笔录等法律文书出现笔误或者其它显而易见差错的,都可以由当事人、案外人向法院提出要求补正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补正。补正裁定应当与原法律文书一样,要经过法院内部严格的审核程序。可以要求作出补正裁定的法官和书记员对原法律文书出现的错误承担过错责任。

三、对补正裁定当事人是否可以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补正裁定不可上诉。笔者认为,对补正裁定是否可以提起上诉不可一概而论,应区别不同情形:如果补正裁定是在案件上诉期内作出的,应当赋予当事人上诉权,补正裁定与原判决书一起作为上诉法院审查对象,上诉期从补正裁定送达之日起适用期间顺延的规定;如果补正裁定是在案件上诉期过后作出的,不论当事人是否已经针对原判决书提起过上诉,都不能再提起上诉,如果当事人认为由于法院的补正影响到自己的实体权利,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这也是维护生效判决既判力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