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判文书缺乏个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司法传统的影响,也有制度缺失的因素;既有法院监督管理方面的不足,也有法官自身素质的问题。

原因:

1、司法传统的影响,法官缺乏精心制作个性法律文书的激情

由于官本位和权威主义色彩比较浓厚,我国司法行政化的方式、决断式处理纠纷还是为许多法官所接受,并认为是天经地义的,理所当然的。由此导致,法官没有很大的动力将自己的观点细致地表达出来。

2、法官素质的缺失,法官缺乏制作个性法律文书的能力

裁判文书制作反映出来的个性与法官的素质紧密相连,这种素质主要指业务素质,反映在法学基本理论水平、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思维能力三个方面。业务素质不高,体现在法律基本理论的欠缺,只能在表面上知道某些法律条文,而对其内涵并不真正地理解,以致说理部分不能从法理上阐明道理,还体现在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差,法官业务素质不高,就无法制作出个性的裁判文书

3、说理的缺失,法官无法对裁判文书的个性进行表达

裁判文书要彰显个性,必须通过一定的表现方式。在文书格式规定的情况下,突出说理既是民商事裁判文书的必然要求,也是彰显裁判文书个性的重要载体。有的文书说理不合法理,,存在明显不公或和稀泥的现象。有的说理没有情理,不能在以证据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寓情于判决书中等,民事裁判文书中这种不说理、缺乏针对性的说理,不符合法理情理的说理,使得民事裁判文书无个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