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保证金制度当慎行
作者:刘金平 发布时间:2007-12-21 浏览次数:1369
廉政保证金制度属于舶来品,在我国的滥觞已有时日,也引起了公众的争议。贵州省余庆县对县里所有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推行“廉政保证金”,使这一制度再次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成了热议的焦点。
廉政保证金制度能否保证领导干部廉政,有待实践检验,笔者不敢妄评。作为一项制度,笔者以为廉政保证金存在几处无法克服的硬伤。
其一,廉政保证金的补贴发放于法无据于理不合。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既是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也是法治的应有之义。贵州省余庆县廉政保证金由个人交纳和财政补贴两部分组成,个人交纳部分根据领导干部的级别从800元到2000元不等,县财政每年拿出30多万元,对考核合格的干部按其交纳金额的50%进行补贴。问题是,县财政的每年拿出的这30多万元的补贴可有法律依据?是否征得纳税人的同意?县财政的钱来自税收,纳税人在承担了领导干部的工资奖金等福利待遇后还要为领导干部的廉政另外买单,犹如买了鸡蛋之后还得再花钱保证鸡蛋无毒可以正常食用,属于重复购买,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
其二,低估了腐败成本。廉政保证金制度被称为经济治腐的高招,其理论前提是官员不廉源于腐败成本太低。廉政保证金制度可以提高腐败的成本,促使官员在具体利益面前做出廉政的理性选择。这个理由其实并不充分,腐败成本包括积极成本(公职人员的实际利益),也包括消极成本(腐败被查处所承担的损失)。我国领导干部工资虽然不算高,总体福利却不低,而且工作稳定保障充分,再加上较高的社会地位以及升迁的机会,腐败的积极成本并不低,各地公务员招考报名持续火爆和竞争的惨烈也可资例证。官员腐败一旦暴露,受到的不仅仅是经济上的制裁,还有政治上、法律上的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身败名裂,消极成本不可谓不高。
其三,道德定位低俗。余庆县推出廉政保证金制度,其制度设计的起点是“人性恶”,人总是趋利避害以经济利益作为调节自身行为的依据。人性究竟善还是恶,如同争论鸡先还是蛋先一样,既没有意义也不会有结果。硬将领导干部贴上“人性恶”的标签,一竿子打翻一船人,显然过于简单粗暴。“有人群的地方就有左中右”,公职人员的道德水准参差不齐。既有克己奉公廉洁自律的崇高者,也有安分守纪事老养小的平凡者,当然也有违法乱纪腐化堕落的贪蠹者。作为一项制度,道德定位应取乎其中,上者褒而扬之,下者贬而去之。廉政保证金制度把公职人员的道德水准定位于贪蠹类,把义务当美德,把变态当常态,把贪蠹看作本能,体现了道德低俗化的趋势。而且,在逻辑上也自相矛盾。既然把贪蠹看作公职人员的道德基准,却希冀区区数百到一千元的廉政保证金这种蝇头微利能消除贪蠹者蠢蠢的逐利之心,就像春秋时齐国淳于髡所说的用一只猪蹄和一杯酒祈祷田神保佑米粮满仓般可笑,简直是对腐败官员胃口的侮辱。
其四,导致不公。余庆县的廉政保证金制度准确地说是领导廉政保证金,副科级是纳入廉政保证金制度管理的底线。余庆县推行廉政保证金制度的既然以人性恶为前提,为何将副科级以下的普通公务员排除在廉政保证金之外?是不是说,余庆县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性“恶”,所以需要廉政保证,而副科级以下的普通公务员性“善”,所以无需廉政保证?一般而言,公职人员的级别越高,收入也越高,觉悟相应也越高,余庆县的廉政保证金制度何以反其道而行之?毕竟,副科级以下的公务人员手中也有一定的权力,并非没有腐败的机会,为何就不能享受那50%的补贴?廉政保证金制度很有挂羊头卖狗肉之嫌。
其五,舍本逐末。官员腐败是一个世界性的痼疾,消除腐败的根本是完善制度建设,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因此,十七大报告特别强调制度建设的重要性,提出要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抓住了反腐保廉的根本。被鼓吹的新加坡高薪养廉经验,似乎更是一种选择性误读。事实上,高薪只是新加坡廉政手段之一,新加坡经验更值得我们学习的是其严格得不近人情的监督体系和公正高效的司法制度。即便是被称为新加坡五个超级公务员之一的前贸易发展局局长杨德胜,贪污了照样判了4年监禁。监督体系不完善,即便领导干部有职务不廉的行为,谁来扣掉他的廉政保证金呢?如果出现了贪污腐败敛财和廉政保证金两不误的极端事例,那将是对该制度的最大反讽。
即便廉政保证金制度确能起到防范官员腐败的作用,由于该制度自身无法克服的硬伤,也注定是一剂毒性极强的猛药,应当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