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门口遇车祸 学校不应担责
作者:彭金波 殷志宏 发布时间:2007-12-21 浏览次数:1184
本网宿迁讯:一幼儿园学生在家人护送之下至幼儿园门前停下,因家人疏忽,该幼儿横穿马路,遇车祸身亡。幼儿亲属认为幼儿园未尽相关管理之责,要求幼儿所在学校赔偿损失。
山山(化名)系江苏省沭阳县某幼儿园学生。2006年11月16日晨7时许,山山的堂姐阿秀(化名,13岁)骑自行车载山山到幼儿园上学,因学校不允许骑自行车进学校,阿秀即将山山放在学校门口附近,然后自行去学校对面路南停放自行车。其间,山山在无人看护之下,由北向南横穿道路,被韦某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农用运输车撞倒致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交警大队认定,韦某、山山负事故同等责任。山山亲属认为学校未能建立健全门卫制度,致使山山在家人不在情况下,擅自离开遇祸,要求被告幼儿园赔偿因山山之死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60000余元。被告辩称,山山家人根本没有将山山送入校园内,事故发生在校园外,与被告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责任应该由没有尽到监护责任的山山亲属与肇事方韦某分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学生不在学校期间,学校无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原告主张山山之死与被告有因果关系证据不足,其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法院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