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儿子结婚本是个喜庆日子,却在放爆竹庆祝时不幸炸伤眼睛,销售商因未能举证证明致伤爆竹无质量问题而被判赔偿。1221,原告辛某因伤所致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5882.82元损失中,由被告洪某赔偿70%,共计74117.97元,其余30%由辛某自担。

辛某因儿子结婚到洪某经营的烟花爆竹经营部购买鞭炮一盘和爆竹一筒。20071月,当儿子儿媳婚车到达时,辛某请其亲戚在自家楼前花坛边上燃放所购爆竹和鞭炮时,其中一只爆竹在正常升空后未及时炸开,掉落至在距燃放地点5左右在旁观看的辛某右眼时爆炸,致辛某右眼受伤,辛某即被送医院住院治疗,行右眼部修补术。经鉴定,辛某右眼盲目4级属八级伤残。经查,按本地市政府规定,辛某的居住区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同时,国家规定“各类升空产品不得出现低炸(即燃放时,升空产品距离地面在3m以下发生爆炸的现象)和火险。庭审中,洪某辩称自己经营合法、进货规范、商品合格,辛某未按规定燃放,应当自负责任。经质检部门抽查,洪某经营的爆竹质量合格。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是产品责任纠纷,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被告洪某举证证明致伤爆竹无质量问题,否则应负赔偿责任。尽管洪某提供了个体户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安全资格证》和上级经销商的工商资料,但这只能说明其有权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资格和商品来源合法,不能证明产品质量不存在缺陷;有关部门对爆竹抽检的合格报告,也不能直接、肯定、唯一地证明致伤爆竹没有缺陷。虽然辛某在禁放区燃放爆竹,但也只能说明该危险性有所增加,而与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没有联系。且事实上,致伤爆竹违反国家规定出现低炸现象。综上,销售商洪某未能证明本案致伤爆竹不存在产品缺陷,应负赔偿责任。考虑到辛某毕竟在禁放地点燃放爆竹,燃放区域相对狭小,且辛某距燃放地站立过近,未注意避让等综合因素后,结合辛某自身要求,最终判定洪某负70%责任,辛某自负30%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