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晓虎:以司法和谐为基筑社会和谐之厦
作者:邱晓虎 发布时间:2007-12-25 浏览次数:1130
在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首次提出“司法和谐”理念,并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努力创建和谐的诉讼秩序,着力维护和谐的司法环境。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要以和谐的审判和执行工作效果来促进社会的和谐,这种和谐效果体现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捍卫护人民利益,保障经济发展,服务和谐目标,实现公平正义等多个方面。就基层法院而言,必须在和谐司法的观念、方式、环境创造、保障措施等多方面下功夫。
司法和谐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基层法院处于和人民群众接触的第一线,各种矛盾纠纷都汇集于此,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主题下法官们必先树立司法和谐的观念,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紧紧围绕“权从何来、为谁掌权、为谁执法、如何执法”等重大问题,紧密结合社会大环境和法院工作实际,从领导班子开始,并以其为重点,进一步理清思想,端正司法理念,充分认识和谐司法的时代意义,自觉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规范司法行为,把推进和谐司法、实现司法和谐作为司法工作的价值目标,作为主旋律中的最强音加以突出。正确理解和谐司法的内涵,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依照司法和谐的法律原则管理和治理社会,以司法和谐来保障社会和谐,使司法工作更加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保护群众利益,有利于实现社会和谐。
不断完善和谐司法机制促进司法和谐。首先法院必须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缩减社会对立面。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和社会根基,严惩严重暴力犯罪和盗窃、抢劫、抢夺等多发性侵犯财产犯罪,同时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尊重被告人的人格尊严,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充分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既做到认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又做到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大力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认真开展争创“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积极参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组织各类法制宣传,保障、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二是进一步强化调解意识,把“案结事了、定纷止争、胜败皆服”作为调解工作的总目标。在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经济社会关系,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财产权益的同时,坚持把诉讼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将“诉调对接”工作纳入岗位目标考核。重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和邻里纠纷案件的调解,促进婚姻家庭和社区邻里关系的温馨和睦。三是建立法院内部以及与有关部门之间的和谐协调机制。深化审判组织改革,科学界定、合理规范院、庭长与合议庭、独任法官之间的关系,协调理顺人民法院内部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做好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衔接与协调,进一步落实完善人民法院与政府及政法各部门的沟通协商制度,充分尊重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意见。
以人民群众的理解为基础深入推进司法和谐。不断落实司法为民的各种举措,首先基层法庭应贯彻执行24小时驻庭值班制,随时接待群众的起诉和法律咨询,认真落实预约立案、电话立案、上门立案等便民措施。开设“假日法庭”,加大巡回审理力度,因时、因地、因案巡回审理、就地办案,方便群众诉讼,更可提高工作效率,大大缩短结案周期,提升结案数、结收案比。其次建立司法服务网络,在每个街道、村委会、村小组设立司法联络点,协助法庭调解和送达诉讼文书等事项,实现诉讼调解与社会大调解的互动与衔接。有条件的基层法院还可建立互联网站,公开各类与群众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审判信息,为实现司法和谐拓宽渠道。再次多方面减轻群众诉累,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法院可缓、减、免诉讼费,确保群众打得起官司;对于案件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合法要求,法院应主动与另一方当事人沟通联系,最大限度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有些当事人没有聘请律师,证据意识不强,不能适应新证据规则要求的情况,应耐心细致地指导当事人举证,尽量避免双方当事人因诉讼能力不平衡而导致形式上公正而实质上的不公正。
自觉接受监督,营造和谐司法的外部环境。一是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在正确分析和判断法院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的基础上,悉心思考和谋划和谐司法的思路和举措,自觉地把法院工作与党委中心工作紧密联系起来,努力争取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全力做好法院经费保障、物质保障等工作。二是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深入学习贯彻《监督法》,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落实人大对法院年度报告和专项报告的审议意见,切实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切实加强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在经常、主动、深入上下功夫,认真组织开展好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法院、旁听案件庭审、走访征求意见、报告交办案件办理情况等相关工作。三是广泛争取社会各方支持。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做好与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加强司法宣传工作,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就人民法院工作重点、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主动向社会发布消息,接受社会监督。积极与主流媒体进行沟通协调,精心策划宣传方案,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展示人民法院和法官的良好形象,努力营造有利于法院工作开展的良好舆论氛围,树立人民法院、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