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1218,铜山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一审分别以交通肇事罪、包庇罪、妨碍作证罪、伪证罪判处四被告人刘开言、刘德永、刘振成、刘永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刑罚。

审理查明,2004102121许,被告人刘开言酒后驾驶农用三轮车在铜山县镜内与邱永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邱永及轿车上的乘车人刘翔当场死亡,刘德光、刘波受伤,刘德光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的损坏。被告人刘开言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其父被告人刘振成安排其弟刘德永顶替承担肇事责任,并指使其叔被告人刘永与刘汉沛(另案处理)作伪证,证实肇事车辆是刘德永驾驶,被告人刘德永为包庇其哥哥刘开言而供述自己是肇事者,导致法院作出错误判决,2005223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刘德永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开言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三人死亡、一人受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刘振成指使他人作伪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刘德永明知刘开言犯罪而作假证明包庇、顶罪,致使有罪的刘开言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被告人刘永为他人作伪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根据四被告人的认罪态度,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