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法规被判无效
作者:王庆辉 发布时间:2007-12-29 浏览次数:1345
本网徐州讯:双方签订合同约定进行共同“经营”,但一方只出资不经营,更不承担风险,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近日,邳州法院在一起案件中宣布这样的合同无效。
2006年10月,杨某、董某等16人与徐州万物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联合种植、养殖合同,共同出资饲养山羊或农业综合开发,万物春公司承担全部种植、养殖风险。杨某等人按约定投入17万余元后,在拿到部分收益后没有下文。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联合种植、养殖合同约定原告仅负出资义务,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风险责任,该合同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因此判决合同无效,被告万物春公司返还原告杨某等16人全部借款,杨某等已拿到的“收益”充抵归还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