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李某在向公司应聘时递交了一份虚假的简历,在这份简历中他虚构了自己的工作经历因此被公司聘为副总经理,但没多久就被公司发现,公司随即将他辞退。李某对此不服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后又对仲裁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公司赔偿其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合计77874元。1228,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公司支付李某工资及相应的加班费8897.29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李某在诉状中称,20074月,苏州一家自动化科技公司通过人力资源开发管理中心招聘高级主管,他经考核被公司正式录用为该单位的副总经理,月薪为8000元,劳动期限为自200757日起一年,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他上班后加班加点,然而公司却在2007528以他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他辞退,并拒付劳动报酬。为此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于对仲裁裁决不服,他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书,判令公司支付他工资5742元,平时加班费2153元,双休日加班费3828元,及前诉款项25%的经济补偿金2931元和此经济补偿金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1465元;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1723元,及前述款项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5826元和1倍赔偿金17585元;因恶意拖欠工资相应的1倍赔偿金17585元;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000元等共计77874元。

面对巨额的索赔,自动化公司感到十分的窝火,公司之所以要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主要是因为李某提供了虚假的简历。该公司在法庭上辩称,李某是以欺诈的方式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李某在人才市场提供的简历均系伪造的,因此双方之间是无效的劳动关系,李某以骗取工资为目的而虚构了工作经历,公司并不存在恶意拖欠工资的事实。公司在知道李某伪造简历和经历的事实后曾多次与李某协商,只是工资金额无法与李某达成一致。

原来2007420,自动化公司通过人力资源公司招聘高级主管,其要求如下:具有工厂领导经验、熟悉QC手法、ISO体系运作、针对成本控制、人员调度有一定经验者。李某拿着自己制作的个人简历向公司应聘,在该简历的工作经验内容一栏中,李某称其具有多年大型外资企业的管理经验、团队领导能力。20034月至今在一家大型的外资企业中任副总经理。公司遂即对其进行考核并决定招聘李某为公司的副总经理。双方商定,李某的试用期月薪为6800元,三个月后为月薪8000元并依工作表现签订合同。200757,李某到公司上班。后来公司发现李某的表现不能胜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遂对李某的工作经历产生了怀疑,便对此进行调查。结果发现李某20034月曾在其所称的公司工作过并担任过该公司总经理助理,但李某在该公司的工作时间仅为3个月。20064月李某又进入一家公司工作担任制造部经理职务,但几个月后又从公司辞职。此外李某再也没有在其他单位工作过。李某的实际工作经历与其简历上所讲的内容完全不相吻合。由于李某的欺诈行为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此双方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应当是无效的。因此要求法院依法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事实清楚。自动化科技公司提出劳动合同无效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支持。对于李某的劳动报酬,自动化公司应以试用期的月薪6800元加以计算。

自动化公司在招聘高级主管时对应聘者的领导工作经验甚为关注,故其明确要求应聘者具有工厂领导经验。李某提供的个人简历中显示其担任高级管理工作时间长达4年,李某实际工作时间仅3个月,且未担任副总经理。因此李某应聘时称其具有大型国外企业的管理经验与事实不符,自动化公司以李某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李某就工资及加班工资外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判决自动化公司支付李某工资及加班费共计8897.29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