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近日,邳州法院成功审理了一借贷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祝某要求被告胡某、曹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2006619,被告李某向原告祝某出具欠条一份,证明欠祝某人民币贰万元整,约定于20061219归还,并由被告胡某、曹某担保,两担保人也在被告出具的欠条上签了名。后因被告李某未偿还欠款,故原告祝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李某归还欠款,并由被告胡某、曹某承担担保的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本案两被告的保证方式应为连带保证责任,对于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债权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本案中被告李某约定归还时间为2006819,故其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应为2007619,但原告未在这个期限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故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法院遂作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