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现代社会,随着非婚同居现象的与日俱增,非婚生子女数量不断增加,强化对这一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是新时期立法的重点。本文拟从非婚生子女的监护和抚养等方面进行探讨。

关键词:非婚生子女   法律保护

 

非婚生子女是非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包括已婚男女与人通奸所生的子女,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经丈夫否认为婚生子女的子女,未婚女子被强奸所生的子女等。现代社会均称之为“非婚生子女”。

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该条对非婚生子女的规定具有宣示性,如何确保非婚生子女基本权益的实现立法未作具体规定。因此,非婚生子女虽在要求父母抚养、教育、继承遗产以及赡养父母等方面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但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及各方面的压力,非婚生子女应该享受的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并未真正得到实现。非婚生子女是无辜的群体,他们和婚生子女一样都是社会的成员,理应得到社会的尊重和保护。

一、取消非婚生子女的称谓

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称谓区分是以父母在子女受胎和出生期间是否具有合法婚姻关系为标准。父母子女之间关系的建立是基于他们之间的血缘联系,与父母之间是否具有婚姻关系没有任何联系。人为地区别子女为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实际上是有意夸大两者之间的不同,把对父母的道德评价转移到非婚生子女身上。而实际上,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所欠缺的只是如何立法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区分“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实乃没有必要。有些国家,如德国、埃塞俄比亚等国,在子女的称谓上早已不再作“婚生”与“非婚生”的区分,无论父母之间有无婚姻关系,其所生的子女均统一称为“亲生子女”。我国立法也应顺应这一趋势,取消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分,统称为“亲生子女”,表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全血缘关系,以充分体现民法领域对弱者的人文关怀。

二、建立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关系确认制度

非婚生子女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主要是因为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常常基于各种原因逃避自己的法律责任。实践中,生母一般无法避免怀孕、分娩、抚养与教育子女的辛苦,而生父却常常否认自己与非婚生子女的关系,少数生母也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放弃自己对孩子应尽的抚养义务。我国《婚姻法》第25条对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建立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关系已经明确的基础上,因此,首先应建立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关系确认制度,否则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障根本无从谈起。对非婚生子女一般通过以下几种方法确认其与生父母的关系。

1、非婚生子女生父母主动承认亲子关系,并且自愿承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全部或一部分。此种情况一般是未婚男女生育子女的情况下较多,未婚男女生育子女后结婚,再通过合法程序将非婚生子女领回,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与其的亲子关系。

2、女方生下非婚生子女后、男方不承认孩子与其有亲缘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生母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并提供有关证据和人证、物证等证据,确认非婚生子女与生父的父子女关系。必要时,也可通过“亲子鉴定”来确认。

3、丈夫怀疑其妻所生子女非自己的亲生子女,而拒不承认其父母子女关系。这种情况下,应由丈夫举证证明妻子受胎时未与妻子同居,也可通过“亲子鉴定”来证明,如果能够证明丈夫与子女无血缘关系,则丈夫与该子女不构成父母子女关系,不承担法律上抚养教育该子女的义务,但如果丈夫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人民法院又无法查明的,认定为夫妻双方所生的子女。

三、明确非婚子女的监护人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父母间无婚姻关系的子女之监护人未作规定,仅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为了保证非婚子女的健康成长,立法应在借鉴外国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非婚子女的监护人作出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只确定生父母一方身份的,由确定方行使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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