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把握扰乱法庭法庭秩序罪的确认问题
作者:李欣 朱玉军 发布时间:2008-01-10 浏览次数:1270
在日常审判实践活动中,总会碰到一些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如何正确把握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实质,进行科学合理的客观分析,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对症下药”施治,是每名法院工作人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首先要搞清什么是扰乱法庭秩序罪。扰乱法庭秩序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本罪在客观行为方式上有两种:一是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二是殴打司法工作人员。
第二要认真弄清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成因。一是从犯罪时间看,犯罪行为只能发生在法庭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庭审理即从宣布开庭时起到宣布闭庭时止,包括开庭预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法庭评议、法庭宣判等各个阶段;既包括一审、二审,也包括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二是从犯罪地点看,本罪主要限于开庭审理案件的法庭内。这里的“法庭内”应作广义理解,既包括专门用于审理案件的固定场所如审判庭等,也包括非正规的临时审理案件的场所,如巡回法庭的案发地临时开庭的场所;既包括设在室内的开庭场所,也包括设在室外的开庭场所;既包括行为人在法庭内扰乱法庭秩序,也包括在法庭附近干扰法庭秩序,在法庭外对正在参加诉讼活动的司法工作人员进行殴打或将其从法庭内追赶到法庭外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殴打等等,都应视为发生在法庭内的扰乱法庭秩序行为。三是从犯罪状态来看,既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都发生在法庭内,也包括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之一发生在法庭内的行为。如果行为和结果都不发生在法庭内的,不构成本罪。四是从犯罪行为来看,须是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所谓聚众,是指聚集、纠合3人以上的多人。所谓哄闹,是指在法庭上或法庭周进行起哄喧哗、吵闹、搅乱、喧闹、指责、诽谤、辱骂、播放噪音等活动,以干扰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所谓冲击,主要是指未经允许、不听劝阴,强行闯入法庭;向法庭投掷石块、泥土、污秽物品;在法庭上殴打当事人及证人、鉴定人、辩护人、翻译人等诉讼参与人;砸毁、破坏门窗、桌椅、话筒、音响等设备、设施等带有暴力内容的活动。所谓殴打司法工作人员,即在法庭上殴打执行公务的司法工作人员,包括审判员、陪审员、公诉人、法警、书记员等。在法庭外殴打正准备参加开庭的司法工作人员,也应视为本罪的殴打司法工作人员。对于不是参加开庭或正准备开庭的司法工作人员实施了殴打行为,如在执行阶段殴打人民法院执行判决的执行人员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构建犯罪的,也就是他罪,如妨害公务罪。此外,本罪还必须以严重扰乱法庭秩序为构成必要。虽有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但若没有给法庭秩序造成严重扰乱,也不能以本罪论处。从犯罪的结果看,必须是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才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严重扰乱法庭秩序,主要包括下面情况:出于卑鄙恶劣的个人动机、目的,如打击报复、泄愤、侮辱等;纠集多人进行哄闹、冲击法庭的;不听劝阻、制止,多次干扰法庭秩序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如造成法庭设施的损坏或司法工作人员人身、精神损害或导致法庭秩序混乱、法庭审理被迫中断、案件无法继续正常审理等后果;其他干扰法庭秩序的行为,造成法庭审理案件无法正常进行,产生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的。
最后要结合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客观分析作出正确的判断,以确保定罪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