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无法正常经营,法院判决公司解散?新《公司法》颁布实施后,首例公司解散案
作者:史龙军 发布时间:2008-01-14 浏览次数:1248
本网常州讯:近日,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股东请求公司解散纠纷案件,该案的审结,是常州市基层法院在新《公司法》颁布实施后,首例判决公司解散的案件。
被告常州市中天房地产评估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公司住所地在常州市中天资产评估公司内,公司法定代表人强云越、潘雄伟、章诚、俞飞人既是中天资产评估公司股东,也是中天房地产评估公司股东,在公司管理上,该两公司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公司印章统一由行政部管理。2006年12月,强云越从公司行政部取走了公司印章后拒不返还,造成股东间,尤其是原告及第三人中天资产评估公司与第三人强云越之间的矛盾加大,公司自此不能正常经营,自2007年3月起完全停止了经营。公司大部分股东陆续离开了公司,另行就业,五原告李军、刘志辉、谢云忠、藏国锋、张洪涛虽然劳动关系仍在房地产评估公司,但也回到了资产评估公司工作。
经查明,中天房地产评估公司经营范围主要为房地产评估及咨询,工程造价咨询等。根据我国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领取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证书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对估价师的人数、估价师持有的股份等均有要求。中天房地产评估公司成立后陆续取得了上述两项证书。但自公司股东矛盾激化以来,矛盾双方互不配合,且由于人员离开公司致使公司在估价师人员要求等方面不再符合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条件,因此,造成中天房地产评估公司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被有关部门取消。在2007年7月常州市工程价格管理处对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飞行检查中,中天房地产评估公司被指出“企业经营活动不正常,基本处于停顿状态”,“公司应尽快解决企业股东、内部管理等矛盾,恢复正常的经营活动,重树企业良好的形象”。
再查明,中天房地产评估公司的股权结构为:五原告和第三人中天资产评估公司占公司40%的股权,第三人强云越占公司40.5%的股权,第三人章诚、潘雄伟、俞飞共占公司19.5%的股权。五原告及第三人中天资产评估公司均要求解散公司,而第三人强云越、章诚、潘雄伟及俞飞不同意解散公司,公司的其他事宜也无法根据资本多数的原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股东会决议。
审理中,法院根据股东间矛盾,着重进行了调解,但由于双方对各股东有无实际投资、投资金额以及强云越在中天资产评估公司的股权同时转让等问题无法形成统一意见,以致调解未成。
法院认为:中天房地产评估公司股东在业务执行上或代表公司上相互无法信任,致使公司已停止经营,另因股东间矛盾的激化,公司已无法恢复经营。现公司人员离走,已使公司不具备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条件,相关资格也已被取消,严重损害了公司的经营。另外,公司在投票权方面也限入了僵局,无法根据法定资本多数决议或章程规定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因此,中天房地产评估公司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在经法院调解后,股东间也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中天房地产评估公司已符合解散条件,原告要求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故此,法院依法判决:解散中天房地产评估公司。
本案因被告常州市中天房地产评估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该案现正在二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