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被取走,谁应担责?
作者:甄时在 发布时间:2008-01-14 浏览次数:872
本网徐州讯:2006年12月,原告蓝某到被告工商银行开办的储蓄所存款,工商银行为原告出具了一份定期存单。存单载明:期限一年,年利率1,98%,存入人民币50000元,蓝并为存折加了密码。
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驳回原告素讼请求。
某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存款,被告为其出具存单,双方储蓄合同关系成立。该存单挂失时,挂失人持有原告的身份证,挂失申请上有原告的签名,原告对此无异议,故可以认定本案存单挂失入即为原告本人。原告主张该存单为他人挂失,应向本院提交相反证据证明,因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所以原告的该项事实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存单挂失期满后,储户支取存款应凭储蓄机构补发的新存单或挂失申请有关手续,而原告未向本院提交储蓄机构补发的新存单和有关于续,其提交的存单为挂失的存单,不具有支取存款的效力,不能作为支取存款的凭证。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