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婚外情产生巨额赠与 违背公序良俗被撤销
作者:甄时在 发布时间:2008-01-14 浏览次数:897
本网徐州讯:张某系赵某单位部门经理,赵某未婚。2005年,张某与赵某发生婚外情,其情人关系一直保持。此间,赵某接受男方张某的巨额财产赠与:广州本田汽车一辆,二居室房屋一套。2007年,赵某提出分手欲结婚,张某之妻文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返还全部购房款。
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赠与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而被撤销,赵某返还广州本田汽车一辆、二居室房屋一套,计折款18万元。
女青年丁某在广州市打工期间,认识了已婚的香港商人黄某,后因二人接触较多,产生暧昧关系。2004年6月,黄某先后出资35万元为丁某购买了一套房屋。2006年12月,丁某私下将房屋转卖他人而离开广州,且断绝了与黄某的来往。今年5月,黄某和妻子林某一道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返还全部购房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属有妇之夫,与她人保持暧昧关系,因婚外情私下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其赠与行为违法。自始该赠与行为属于无效,丁某应全额返还购房款和车辆。同时张某擅自处分其与文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行为亦是无效的,基于此作出该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