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日本的法官惩戒制度
作者:姜阳 发布时间:2008-01-14 浏览次数:1140
在日本,法官惩戒是对于法官违反职务上的义务或消极地不履行义务,或有损法官品位的不良行为,由高等法院或者最高法院组成合议庭给予告诫或1万日元以下罚款的制裁。
由于法官惩戒案件的处理关系到司法独立原则的实现,所以《日本宪法》第78条明确规定,法官违反职务上的义务时,对其进行惩戒处分的机关不是行政机关,而是由司法机关自行处理。具体来说,地方法院、家庭法院及简易法院法官与其地位有关的案件,包括违反职务上的义务而应当受到惩戒处分的案件,一律由高等法院管辖。而高等法院的法官惩戒案件,均由最高法院管辖。也就是说,除了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外,其他任何机关、任何法院都不能对法官施以纪律处分。
对违反职责的法官的指控由受投诉法官所在的法院以书面形式提起,起诉书的副本需送达被起诉法官。被起诉法官所在的法院须指定一名法官代表法院出庭支持起诉,被起诉法官有权出庭。最高法院所管辖的惩戒案件,以9名法官组成的大法庭审理。高等法院所管辖的惩戒案件,以5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合议庭审理时应当听取被诉法官的陈述。审理程序与普通民事案件相似。经审理后,合议庭作出决定,载明所确认的事实,证据及惩戒理由。对于高等法院所作的惩戒决定不服的,起诉法院以及受惩戒法官本人均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最高法院所作的惩戒决定不得上诉。
但是如果法官的行为更加严重,需要罢免职务,则不是通过惩戒程序进行,而是由宪法规定的法官弹劾程序来审理、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