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亲手在借据上签名并按下手印,在法庭上却拒不承认。1218,邳州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令被告官庆丰偿还原告何艳勇借款1万元和利息1000元。 

20067月,官庆丰在向何艳勇借款时,由原告何艳勇写了一张借据,官庆丰在借据下方签了自己的名字,并按了手印。诉讼中官庆丰否认借款事实,并申请对自己的签名和手印进行鉴定。20071210,经鉴定,认定借据上的签名字迹是官庆丰书写,借据上的指纹是官庆丰右手食指按印。被告对鉴定结果无异议。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