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招录、管理聘用制司法警察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作者:季东 张明广 发布时间:2008-01-21 浏览次数:1384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发展,特别是处在各种改革的转型期,大量的新的复杂的矛盾涌向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面临的司法审判任务越来越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维护司法安全、保障司法审判的工作也更加繁重,现有警力配备已经远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为此最高人民法院采取招录聘用制司法警察的方法以弥补任用制司法警察条件下短期内无法增加警力的不足,从近年来的实践来看,这种做法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警力问题,但是也存在不少问题亟待解决。笔者就人民法院招录、管理聘用制司法警察作了一些思考。
一、人民法院招录、管理聘用制司法警察存在的问题。在实践中,人民法院招录、管理聘用制司法警察遇到一些困惑,主要表现在:
一是招录聘用制司法警察的主体多、形式多样,录用的人员素质不一。有的以省法院名义在全省组织统一考试招录,有的以市或县法院名义通过考试或其它方式招录,招录条件五花八门。通过全省组织考试录用的聘用制司法警察相对而言综合素质要好一点,其它途径录用的聘用制司法警察受招录条件、社会关系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文化、法律等方面素质都不能满足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司法要求。
二是招录聘用制司法警察的人员编制、性质、待遇未能统一落实,影响聘用制司法警察的招录、实施。有的招录事先因已与有关部门沟通取得人事编制,则录用的聘用制司法警察有人事编制;有的招录在没有取得人事编制情况下就以“有编制”形式招录,使招录的这些聘用制司法警察编制得不到落实;有的招录干脆没有人事编制,以 “临时工”性质招录聘用制司法警察。这么一来,有的招录人员的工资由财政发放,有的则由招录法院承担,有的享受的完全是临时工性质的偏低工资待遇。象这种临时工性质,使高素质的人对聘用制司法警察望而却步,招录高素质的人员难,招录素质低的人员,又影响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健康发展,人民法院招录聘用制司法警察陷入两难境地。
三是对聘用制司法警察的执法主体地位存在困惑,与设置聘用制司法警察初衷相矛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精神,对聘用制司法警察授学员衔,不能单独执法,可见聘用制司法警察没有独立的执法地位。在实践中各法院做法不一,有的单独执法,有的则是协助执法。而设置聘用制司法警察是为了增加警力,解决执法警力不足的问题,如果聘用制司法警察只能协助执法,其增加警力的作用就会大大削弱,那么这二者显然是矛盾的。
四是对聘用制司法警察的警衔、服装管理混乱,违法现象比较多,损害人民法院司法威严。对于有编制的聘用制司法警察,由于人事手续齐全,授予警衔、着装当然不成问题。但是对于没有编制的聘用制司法警察,则无法授予警衔而且不能走正常渠道着装,因此有的法院就私自购买警服,私制或购买假警号、警衔,借用他人警号、警衔,公然违法打造“假警察”。公安的同志就说法院的警察不上规矩。法院司法不能依法,一方面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一方面也使得司法威严不保。
五是“出口”存在后顾之忧,“临时性“观念困绕司法警察聘用制健康发展。有关规定明确聘用制司法警察在年满35岁后就要解聘,这就意味着聘用制司法警察干的时间短、缺乏保障,为法院奉献了青春又遭解聘后,面临二次择业难题,司法警察工作不能当作一辈子的事业来干,没有出路,这就难怪聘用制司法警察把工作当做临时性的过渡,工作缺少钻研精神,一旦有机会就跳槽,从而不利于司法警察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二、 人民法院招录、管理聘用制司法警察的对策。为了进
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结合存在的问题,人民法院在招录、管理聘用制司法警察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立足长远,科学规划人民法院招录、管理聘用制司法警察工作。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聘用制,是在现阶段由于多种原因导致任用制司法警察不能在短期内大量增加情况下才实行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日益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必然要与之同步,走向规范化、专业化。公安警察队伍的发展也经历了以聘用制警察解决短期内任用制警力无法到位造成的警力欠缺,而最终全部转向任用制警察实现队伍规范化的过程。应该说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聘用制必然要过渡到全部的任用制。因此,在规划聘用制司法警察工作时要站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规范化、专业化的高度加以统筹安排。
其次人民法院招录、管理聘用制司法警察的条件要高要求、要统一。招录聘用制司法警察要提高文化起点,针对司法警察“武装“的特点,优先录用警察、政法院校毕业生和出色的部队退役人员。最高人民法院要统一招录条件,要至少以省法院名义组织统一招录,从而避免不利因素的干扰,保证聘用制司法警察有良好的综合素质。
再次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解决聘用制司法警察的编制,保障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规范化。聘用制司法警察的编制要在招录之前就要确定,这样在实践中聘用制司法警察的不能授衔、违法着装等一系列问题也就自然而然地迎刃而解,司法警察队伍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才有可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才能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最后要认真解决聘用制司法警察“出口”问题,增强司法警察吸引力,提高司法警察队伍凝聚力。一是要延长聘用制司法警察在职时间。不妨从现在的35岁放宽到45岁,45岁也是在壮年,还能适应司法警察工作,45岁年龄与社会保障要求的退休年龄比较接近,即使45岁被解聘要交的养老保险金的年限、数额也比较少,这样聘用制司法警察被解聘后的生存压力就小得多。二是要给予聘用制司法警察转为任用制司法警察好的机会。公安就成功的将不少聘用制警察转为任用制警察,我们要结合实际情况,借鉴公安的经验作认真地调查研究。比如,司法警察属于国家公务员,那么在参加公务员考试的前提下也不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或是给予更优的待遇。三是要为到年龄解聘的聘用制司法警察积极提供就业机会。单说法院,不少后勤保障等部门就缺少临时工性质的人手,可以从法院内部提供就业。另外,还应该向其它单位积极推荐、介绍,为解聘后的聘用制司法警察创造良好的就业条件、更多的就业机会。这样聘用制司法警察方能工作安心、尽心,保证司法警察队伍的稳定、长足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