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过程中如何保护精神病患者的权益
作者:新颜 发布时间:2008-01-22 浏览次数:1364
目前,我国各类精神障碍患者已超过8300万人,以精神分裂症为代表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达1600万人。此外,存在暴力攻击、自杀自伤等心理行为问题的儿童青少年已超过3000万人。近年来,以神经症为代表的各种情绪问题日益突出并呈逐年上升趋势,而随着自然和人为灾难事件的频繁发生,与之相关的精神障碍也日益增多。精神疾病已成为社会和家庭的沉重负担。
同样,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法院遇到了越来越多的精神疾病患者成为案件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应如何保护这一特殊群体的利益?
现行法律的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法院裁决。
这些排列顺序,应视为担任监护人的先后顺序。但前提是这些人员应当具有监护能力。
监护人的职责可归纳为下列各项:保护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精神分裂症患者的亲属应主动向法院告知
在诉讼中,作为法官,最常遇到的的问题就是如何确定当事人是否具备诉讼行为能力。只有明确这一问题,才能充分保护精神疾病患者这一特殊群体的利益。
在当事人不出庭的情况下,其代理人往往出于某些考虑,不愿向法官披露当事人患有精神疾病的情况,这反而不利于对其权利的保护。
在前不久公开开庭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中,有部分媒体记者旁听,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看到媒体记者就十分紧张,但并未提出不公开审理的理由。在庭审过程中,其突然情绪激动,表示其代理的当事人患有精神疾病,不能再受到刺激,申请不公开审理。法官马上中止了庭审,并告知媒体记者先不要进行报道。后法官通过到安定医院调取了该当事人的病历,发现其确系精神分裂症患者,遂指定其母为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最终以调解方式审结了此案,避免了不良后果的发生,保护了原告的合法利益。
所以,作为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通过运用法律武器保护精神病患者的利益是无可厚非的,同时,也要相信法官,如实告知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法官依据判断力 观察当事人是否属于精神分裂症
有时,在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拒绝如实陈述时,法官的判断力、观察当事人的敏锐性也是相当重要的。
在一起离婚诉讼中,司法警察在送传票时发现被告精神状况有异常之处,且拒收传票,即向法官反映了这一情形。而询问原告时,其否认被告患有精神疾病。法官遂亲自至被告家中送达传票,通过观察,发现被告的精神状况确与常人有异。于是当即决定到其所在社区调查,经了解,其确属精神病人,其母为其登记在册的监护人。为稳妥起见,法官又到安定医院查询病历,医院为被告开具了其患有狂躁型精神分裂症的诊断证明。最终,通过通知被告之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到庭应诉而审结了此案。
患有精神类疾病 须具体分析是否具备诉讼行为能力
在当事人并非精神分裂症患者,但却患有其他精神类疾病时,其是否具备诉讼行为能力,是否需为其指定监护人。对于法官来说,就有了一定的难度,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一起离婚诉讼中,被告患有抑郁症,有一年多未到单位上班,一直在其父母家养病。接到传票后,其按时来到了法院应诉,通过谈话,法官发现其生活态度消极,同意离婚,财产均表示放弃。被告的兄长陪同其一起到庭,听到他这一表述,当即急了,表示其患有重度抑郁症,无法工作,放弃全部财产将来如何生存?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先通过专业的鉴定机构对被告进行诉讼行为能力鉴定,以确认其是否具备诉讼行为能力,是否需由监护人代其出庭应诉,发表意见,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