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通知书是执行阶段一项重要的法律文书,在所有的执行案件中,执行通知的使用都应当是规范而严肃的,但在执行实践中,笔者发现有些执行案件存在着滥发通知现象。其主要表现是在一个执行案件中向同一被执行人多次发送执行通知书。

执行通知书是人民法院执行人员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向被执行人发出的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法律文书。如果被执行人在该通知指定的期限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期限届满就会带来适用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后果,由此可以看出逾期不履行是适用强制措施的重要条件,因而在很大程度上执行通知书具有一次完结性,发出一次就足以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

多次发送执行通知书的做法极不严肃。对于执行人来说,执行通知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就是其自动履行的最后期限,应当看作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最后通牒,具有很强的限制性。一个执行通知书确定一个指定履行期间,多次发送执行通知书,则意味着对上一次指定履行期间的变更,无疑于人民法院朝令夕改,自毁成约,它使得执行通知书丧失应有的严肃性和确定性,其后果只能一步步削减被执行人对强制执行的畏惧,滋长其对法律的轻蔑和侥幸过关的心理,从而消弱了法律的威慑力,给执行带来更大的阻力和困难,同时也降低了法律在人们心中至高无上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