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为贪小利,朱佑风、景伟伙同他人疯犯盗窃电瓶车或电瓶车电瓶,不到两个月内作案十余起,盗窃金额7000余元。2008125,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朱佑风、景伟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20078月底至10月初,朱佑风、景伟先后来到通州市张芝山镇、川港镇等地,先后窃得诺贝尔牌、绿能牌、都市佳人牌等电瓶车或电瓶车电瓶。然后将所得的电瓶车进行拆卸,将所得的电瓶、车架进行销赃用于挥霍。

200710月初,两人又来到通州市姜灶镇龙泉湾浴室后面的锅炉房旁边,窃得停在那里的五羊牌电瓶车1辆,后该车由朱佑风骑用。20071026,车主的朋友李某在张芝山镇见到此车,即准备将该车骑走时,被朱佑风、景伟发现,朱佑风与景伟两人就将李某扭送至通州市张芝山派出所,要求派出所对李某进行处理。在处理的过程中,李某交待了事情原委,并指控朱佑风、景伟盗窃电瓶车,后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朱佑风、景伟不得不承认两人的多起盗窃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