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129晚,建湖法院执行人员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某搜查时,搜出现金3.5万元,足够履行法律文书中3万元的法律义务,该院以“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为由仍决定对王某采取司法拘留15日。

200511月,王某伙同他人到建湖县钟庄镇收购意杨树,经结帐,王某欠鞠某等11户农户树款52085元,11户农户于200610月向建湖法院提起诉讼获得支持。判决生效后,王某仅履行22085元,尚欠3万元王某拒不履行。

20081298时,该院得到密报:王某正开着车子在该县上冈镇某地,于是组织10多名执行人员赶赴现场,到现场后,立即控制住王某,对王某人身及其车辆进行搜查,在后备箱内搜出现金3.5万元,而王某的履行义务只有3万元,已足够履行判决,但该院决定对其实施司法拘留15日以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王某后悔不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