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镇江讯:121,镇江中院审理了一起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重大诈骗案件,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查明案件事实后,合议庭当庭作出宣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光宇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徐有年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底,53岁的被告人李光宇通过周某与镇江维新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总经理曾维新相识,并谎称被告人徐有年(54岁,化名李光明)是长春一汽销售处负责人,能帮助曾维新办理一汽奥迪“4S”店在镇江的销售代理权。在双方多次商洽过程中,两被告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曾维新信任,使曾维新对二人的真实身份未表怀疑。后二被告人以需要请客送礼、购车款不足等为由,分二次骗得曾维新人民币110万元,其中被告人李光宇分得赃款人民币44.5万元,被告人徐有年分得赃款人民币65.5万元。此外,被告人李光宇还以做煤炭生意等为由单独骗取曾维新人民币10余万元。两被告人逃离镇江后,将所得钱款分别用于还债、购置房产、购买轿车以及个人消费等。

合议庭认为,被告人李光宇、徐有年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两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配合公安机关退出部分赃款及用赃款购买的物品,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