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标准,即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客观标准,是指对诉讼过程中待证事项的证明事实所须达到的要求或程度。就是说,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提出客观证据进行证明应达到何种程度方能确认待证事实的真伪,从而完成其证明职责。所谓优势证明标准,即证据的证明力达到50%以上,并非《民事诉讼法》第153条中所规定要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是因为:

第一,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较之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在性质上有很大的不同,不涉及到剥夺人的生命、自由、政治权利等问题,而仅仅涉及到当事人的民事权利的保护与否定问题。

第二,所谓事实清楚,实际上都是相对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只能说与客观事实基本一致或吻合,不可能完全吻合,法律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实践中很难达到。就民事诉讼来说,证据的证明力达到51%和达到90%并没有质的区别,都是“优势”而已。

第三,从当事人尤其是败诉方当事人的心理分析,自己的证据不如对方有份量,败诉是必然的,过分的追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许多情况下反倒起了“桃讼”的作用。

第四,优势证据标准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得到及时的保护,使交易秩序得到及时高速与恢复。

综上所述,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未能体现出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不同特点,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所以,尽快建立民事诉讼的优势证明标准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