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嬉闹酿事故 学校家长共担责?张家港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作者:张琳 发布时间:2008-02-03 浏览次数:1280
本网苏州讯:在校期间,一名六年级学生在教室里玩耍仿真手枪时,射出的子弹击中了另一名同学的左眼,导致该名同学左眼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受伤学生家长在与对方家长及学校协商未果的情形下,一纸诉状将肇事方、肇事方家长及学校一起告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被害人钱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7465.73元。近日,张家港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蒋某、薛某赔偿原告30778.81元,判决张家港市某小学赔偿原告13190.92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钱某主张被告蒋某由于其行为造成原告受伤,被告蒋某、薛某作为其监护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张家港市某小学作为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教育机构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要求四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7465.73元。
被告张家港市某小学辩称,原告所受损害是在中午12点左右发生,该段时间内学校对其没有进行管理和教育的义务,而且事发后,学校立即采取了相关措施,并为原告垫付了部分医药费,学校已经履行了应尽的职责,并无不当,不应承担事故责任。蒋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预见玩弄仿真手枪的危险性,但其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将学校禁止使用的玩具带进学校,致使原告受伤,而且其监护人也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张家港市某小学的诉讼请求。
法官在审理中认为:被告蒋某玩耍仿真手枪时射出的子弹击中原告左眼是导致原告伤残的直接原因,被告蒋某具有主要过程,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被告蒋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的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被告张家港市某小学作为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该责任时间也包括中午吃饭在校休息期间,由于张家港市某小学在午休期间未对学生进行管理,明显存在管理上的疏漏,故也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综合分析被告蒋某和学校双方的过错大小和原因力比例,原告的损害应由被告蒋某的父母承担70%的赔偿责任,由学校承担30%的赔偿比例。综上,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