娶新娘过河却拆桥 “月下老”怒索介绍费
作者:王小燕 何娟 发布时间:2008-02-04 浏览次数:1289
本网盐城讯:日前,东台法院安丰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婚介引发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感到满意。
2007年8月,家住东台富安镇的殷某因儿子的婚事和某婚介所签下服务合同,约定若婚介所所介绍婚姻成功,在婚姻登记三日内殷某须给付报酬4000元。为了表现其信用度,婚介所负责人韩某答应为殷某之子介绍符合其要求的女士见面,成功后再补交介绍费。合同签订后不久,该婚介所介绍了一女士和殷某见面。此后,殷某与婚介所渐渐没有了联系。2008年年初,韩某通过朋友得知两人已经结婚。“结了婚就应当将介绍费交齐,但是却一直没有动静”,韩某一怒之下,一纸诉状将殷某告上法庭。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殷某与婚介所之间存在着合法有效的婚姻居间合同,婚介所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媒介服务并取得成功,殷某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酬金。此案通过法官耐心细致地做工作,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