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法手段索要非法之债
作者:邢光武 发布时间:2008-02-13 浏览次数:1259
一、老同学指点迷津
江小平外出打工为了些轻松自在又可以挣大钱的营生,结果是大钱没挣到,却被讨债的人追的失魂落魄,家中的房屋也差点付诸一炬,他现在是不是明白苦钱还是要走正道的。
江小平住在江苏省洪泽湖畔的一个小镇上,二十四五岁了也没有个正当职业,无所事事,就在街上混混。2004年春节期间,他遇到了一位小学时候的同学唐威,此时的唐威已经是海军上尉了,在青岛当兵,春节回家探亲,老同学相会,一阵寒暄过后,唐威问起江小平现在的家庭生活情况,江小平说,外出打工太吃苦,也赚不到什么钱,就在家混吧,唐威说,青岛是个海滨城市,风景美,商人多,我在部队认识一个韩国商人,你可以过去看看。他们相互交换了联系方式,假期是短暂的,不几天,唐威就归队了。当今农村的青年如同候鸟,除了农忙或传统的节日回乡作短暂的停留外,其余时间都在外面的世界闯荡。街面上有些手艺或做生意开店的有所不同,他们在家的机会会多一些。
二、韩国佬弄巧成拙
春节过后天气渐渐变暖了,候鸟们该飞的都飞了,在镇上做生意的该忙也忙活起来了。江小平的心里也潮起了外出看看的欲望,可是他囊中羞涩,连到青岛去的路费都没有,这时候他想起一个叫邓芸的20岁女孩,他们是在一歌厅里认识的,女孩热情大方,当晚就江小平和她开了房,后来江小平手里有几个小钱的时候就去找她,邓芸每次都热情不减。当江小平说要到青岛去发展,手头有点紧时,邓芸二话没说,就给了他三百块钱。江小平到青岛后,马上与唐威取得了联系,唐威把他介绍给一位韩国老板阿米,阿米是做海参生意的,江小平每天上午把阿米收的海参送到船上或库房就没事了。人生地不熟,到晚上江小平就一个人跑港口、看栈桥到处转悠,阿米怕他一个人在外面弄出什么是非,就对江小平说,你让你的女朋友一块来陪陪你。
江小平一个人在外面总还是觉得孤独寂寞的,经阿米一点拨,他真的想女人了,可是他并没有什么女朋友,想女人自然就想到了邓芸,他就打电话给邓芸,让她到青岛。一个年轻靓丽而有风骚的邓芸到来,江小平的小屋里和心里不时会出现一些不平静的浪花。
阿米经常光顾的美容美发店是一个东北人刘老板开的,名叫“在水一方”,时间长了阿米和刘老板就成了朋友。江小平通过阿米也认识了刘老板。江小平白天打工,晚上就陪邓芸玩,过有十多天,邓芸说自己年纪轻轻的,不能总是躺在床上吃闲饭,想自己找点活干,挣点钱,江小平心想这样也好。此后,邓芸经常给给江小平带回来一些吃的穿的,江小平心里也美滋滋的。
过有一段时间江小平才知道,我知道邓芸在刘老板那里坐台,江小平憋着一肚子气,就去找刘老板麻烦,江小平对刘老板说,你狗日的太不够意思了,把我的人弄去坐台,刘老板又是递烟又是倒茶,连忙陪不是,看江小平气有些消了就说,邓芸又不是你正式老婆,你也不想和她结婚,让她苦钱不好吗?而且是她自己愿意干的,也算是帮我忙了,我看你很有种,是个人物,要不你也来帮我干,我不会亏待你的,每月给你2000-3000元,每天给一包烟,你看怎么样?江小平想想跟谁干不是干,于是就辞了阿米的工作,到刘老板的“在水一方”替他看场子了。平时并没有什么事,如果遇到嫖客不给钱的、闹事的,江小平就出来处理一下,刘老板看江小平很卖力气,每两三天还给他几十块钱零花小费。
三、带小姐有惊无险
江小平在刘老板那里干一段时间,刘老板为了扩大“经营”,请江小平帮助多带些小姐去坐台,他给江小平三千块钱,江小平就回到了家里,江小平拿着刘老板的钱,今天请这个女孩喝酒,明天给那个女孩买衣服,花刘老板的钱,自己玩的开心,三个月过去了,一个小姐也没有带去。这时邓芸打也离开了青岛。刘老板有些着急,三番五次地打电话催江小平回去,刘老板再次问江小平能不
江小平又开始拿着刘老板的钱到处给有小姐的“塘子里”打“米窝子”,请小姐吃饭、给小姐买衣服、送礼品,两万块钱,很快就用掉了,而有些小姐吃了“饵”之后并不上钩,直到2004年秋天,江小平招募了七八个小姐,租了一辆依维柯,准备送去青岛交给刘老板,从泗洪出发刚到梅花镇就被派出所查到,交到公安局处理,因为事先说好了,
四、刘老板恼羞成怒
2005年夏,江小平和几个人在一起吃饭,接到刘老板电话称,你要不把钱送来或把小姐带来,过几天我要一只手。江小平后来又主动与刘老板联系过,打电话给他,想向他解释因为家里有病人,暂时走不开,也提到钱的事,他说无所谓,就挂了。以后就一直没有联系。
刘老板找到一个在青岛的小混混,外号叫“猴子”,刘老板告诉他,江苏泗洪有个小平子差我六万块钱,你去帮我要帐,并将小平子家座机的号码告诉了猴子。
五、众帮凶落入法网
六、玩火者引火烧身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猴子受刘正洋(刘老板)指使伙同他人到泗洪县找江小平索要非法债务未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猴子伙同他人,以纵火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已构成放火罪,法庭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猴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采纳。辩护人还提出建议对被告人猴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因该案属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综合该案具体情节,对被告人猴子不宜适用缓刑,法院没有采纳。鉴于被告人猴子自愿认罪,法庭给予酌情从轻处罚。合议庭合议后,当庭作出判决:以被告人猴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七、法槌落法官说法
我国民法上所讲的债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债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根据债的发生根据不同,可以将债分为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以及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是以其行为违反我国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产生的债务即是非法债务,比如,敲诈勒索之债、赌博之债、毒资之债、卖淫嫖倡之债等等,这些债务因为是非法的,因而是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如果是以其他债务的案由起诉到法院,一经查证为非法债务,其非法之债要依法追缴国库,还可以对当事人进行民事处罚,情节严重的要移送公安机关进入刑事诉讼渠道。如果仅仅违反民事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债务不一定是非法之债,只是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已。本案中涉及的债权债务是带“小姐”的费用,其从事的是非法的经营,因而其债务肯定是非法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是应当受到法律制裁的。而猴子受他人之顾,所有“火攻”的办法,其行为的违法性已十分明显,他受到法律的制裁应该是罪有应得。(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