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充分发挥基层法院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作者:徐洁 发布时间:2008-02-13 浏览次数:1179
构建和谐社会,是党在新时期提出的奋斗目标,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公正与效率的价值体现。人民法院的根本职责就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公平正义。人民法院既是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更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要致力于社会和谐,把增进社会和谐作为司法决策的重要标准,把依法促进社会和谐作为检验法院工作成效的重要砝码,把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作为衡量法官司法能力的重要尺度,从而使构建和谐社会内化为推进法院工作的动力。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抓起:
一是坚持宽严相济政策,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创建和谐社会的保障,和谐社会创建目标的实现有利于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刑事司法,就是要将和谐社会的要求贯彻落实在刑事司法政策之中。此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以人为本、依法治国、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也是相互吻合的。构建和谐社会,首先要创造一个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针对审判中发现的治安隐患和管理漏洞,积极提出司法建议,结合审判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全面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
二是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妥善处理婚姻家庭案件和社区邻里纠纷、涉农案件等,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维护劳动关系和谐,妥善处理环境侵权案件,促进人与自然和谐。
三是逐步完善司法救助制度。人民法院作为公平正义的化身,必须充分关注社会困难群体的合法诉求,关注贫困群众的司法需要,采取缓、减、免收诉讼费的措施,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切实保证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落实刑事辩护制度,对符合指定辩护条件的被告人,要为其指定辩护人。推行司法执行救助制度,对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和执行案件中的当事人,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以司法人文关怀促进社会和谐。
四是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审判工作 。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司法实践,要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理念、执法为民理念、公平正义理念、服务大局理念,要自觉运用正确的理念武装头脑,不断提高打击预防犯罪、化解矛盾纠纷、保障公平正义、促进改革发展的能力,不断提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水平,确保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事业中作出应有的贡献。
五是构建以司法为主导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要建立矛盾纠纷调解网络。由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执法机关、村基层组织等部门联合组建大调解网络。要不断加强人民调解的指导,把大量矛盾和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着力加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对接,实行有机衔接和良性互动,实现解决纠纷方式的多元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