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贾汪区法院调解一起医疗纠纷
作者:王道强 发布时间:2008-02-14 浏览次数:1178
2007年5月,张某(一岁)因咳嗽由其母带往贾汪区某二级医院就诊,被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并打点滴进行抗炎治疗,在打点滴过程中,张某出现呕吐、面赤等过敏症状,遂在该院住院治疗,在该院住院的11个小时内,张某仍有呕吐等不良反应,当医院确诊张某为肠套叠后即转往徐州市儿童医院住院治疗,儿童医院采取灌肠措施无效而改为手术治疗,张某支付医疗费6000余元。
张某以区二级医院用药不当造成过敏、过敏导致肠套叠、医院未及时确诊、延误治疗时机而不得已手术治疗,造成医疗费的额外支出、身体的伤害和精神上的痛苦为由,要求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1000元。
该医院则以张某呼吸道感染症状明显,诊断符合治疗常规,药物过敏是因张某特异体质造成及过敏不会导致肠套叠,肠套叠的临床症状需10多小时才能明确显现,诊断及时为由不同意赔偿。
贾汪法院认为,区某医院作为二级医院,在贾汪区享有很好的声誉,辖区的百姓对该院的医疗技术水平和能力亦较为信赖,肠套叠亦属于医学常见病之一,凭该院的实力似应能更早地确诊,医院对原告的主张应客观地考量。鉴于张某的实际损失不大,双方应互相体谅,找到双方都能够接受的平衡点,协调解决。双方遂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