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沧浪法院关于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情况的调查和建议
作者: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8-02-18 浏览次数:1480
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对推动行政审判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苏州沧浪法院对2007年的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综合分析,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情况的现状。
2007年沧浪法院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63件,涉及的行政部门共有14个,其中有3位“行政首长”出庭参加应诉,反映出“三高三低”的现象。
1、行政首长出庭数量增长率高,但占总体案件的比例偏低。
在政府将行政首长出庭率列入“法治合格单位”的考核后,2007年共有4件案件的行政首长出庭参加诉讼,比2006年的1件的数量已经增长了300%,但是4件案件的数量占所有案件的比例为6.3%,
2、区级行政首长出庭率高,市级行政首长出庭率低。
不同级别的行政部门首长出庭应诉也存在不均衡问题。今年的案件中,涉及市级机关10个,区级机关4个,市级机关行政首长出庭率为零。区级机关3位行政首长参加,占75%。
3、有胜诉把握的出庭率高,没有胜诉把握的出庭率低。
4件行政首长出庭的案件没有败诉的案件。行政首长对案件是否能够胜诉,非常关心。如果能够胜诉才会出庭,否则如果自己出庭了,还败诉,就会感觉非常没有面子。因此是否有胜诉把握也成为行政首长出庭的一个因素。
二、推进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建议。
(一)建立相关制度。目前各地偶尔有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现象,但那大多带有随机性,有许多个人因素或是其他因素在里面,而没有落实到制度上。建议对行政诉讼法进行修改,设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条款,并引入相应的法律责任约束,具体条款可以以下面方式表述:“行政机关负责人在诉讼中,有就本单位职责、工作程序或具体案件事实进行出庭作证的义务,法庭在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在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前,可以尝试推动地方立法,在本市范围内引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规定。
(二)加强制度的监督。市政府法制办和法院行政庭都保持密切的联系,在法院和被诉行政机关之间起到一个桥梁作用,行政庭在安排开庭时间后,先与法制办沟通,法制办及时与行政机关联系,如与行政机关重要工作安排相冲突的,再与行政庭沟通调整开庭时间,以免影响“行政首长”出庭应诉。
(三)有选择性出庭。行政首长的工作确实很忙、时间确实很紧,有的行政机关由于职能原因遇到的行政诉讼案件还比较多。如果所有的行政诉讼案件一律要求行政首长出庭显然不太现实,而且事实上也做不到。这就要区别各个行政机关的实际,根据情况和需要有选择性的出庭。一般来说,行政机关每年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应考虑出庭;此后可选择一些案情重大、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案件出庭。
(四)加强宣传力度。要加大宣传力度,争取更多行政机关的支持和配合。宣传中要更多提这项制度对行政机关自身和社会的利益,以引起党委、人大和政府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