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泰州讯:贪图小利的摩托车修理店业主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先后4次向盗贼收购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各两辆,价值人民币7507元。日前,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唐某当庭作出宣判,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判处其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507元。

据了解,今年二十来岁的被告人唐某是江苏泰州市郊的农民,初中毕业后在邻村开个了摩托车修理店。唐某平时比较勤俭,人缘也好,修理店生意红红火火,一家人生活得幸福开心。

但自2007年秋,唐某听别人讲有“便宜二手货”可以回收,出手后能轻易赚上一把,遂动了歪脑筋,处处留意“便宜货”。

法院判决书认定, 20079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唐某明知窦某向其出售的新日牌电动自行车(价值1380元)为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以415元予以收购;912日下午,明知窦某向其出售的光阳牌125型摩托车(价值2126元)为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以460元予以收购;914日晚上,明知窦某向其出售的林海电动自行车(价值1980元)为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以450元予以收购,并以650元的价格向梅某出售;20079月的一天下午,明知窦某向其出售的豪进牌100型摩托车(价值2021元)为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以260元予以收购。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梅某处追回赃物林海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唐某的亲属代其退出赃物摩托车两辆,电动自行车一辆,赃物均已退还相关被害人。法庭上被告人十分懊悔,连说是自搬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明知可能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唐某自愿认罪,其亲属代为退赃,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据姜堰法院介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源于2007511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针对犯罪分子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后,其赃车被明知是赃物的人低价收购这一常见的犯罪行为,将刑法第312条规定的关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补充,解决了实践中比较常见又容易引起争议的几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盗机动车行为的法律问题。

此外,法官还提醒人们莫从非法渠道购买明显低于市价的机动车,否则,贪小便宜终要吃大亏。象本案中的梅某,就是赔了夫人又折兵,白送了650元不说,还落了个坏名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