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219,射阳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离婚案,因被告患有精神病,婚前没有告知原告,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之婚姻准予离异。

被告戴某于15岁时患有精神疾病,与原告徐某相识恋爱时未能告知。原、被告于2005225登记结婚,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嗣后,被告因旧病复发住射阳县第三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心境障碍(躁狂发作)。由此导致双方关系不睦,被告多次病发住院。原告见被告治愈无望且被告服药期间不能生育,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准予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本应互敬互爱,生儿育女,共建幸福家庭。因被告患有精神疾病,婚前没有告知原告,至今不能治愈且服药期间不能生育,原告坚决主张与被告离婚,可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