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溺水身亡谁担责?
作者:张晓军 李猛 发布时间:2008-02-20 浏览次数:1090
本网徐州讯:12岁的小虎放学后跟着同学跑去游泳,意外溺水身亡,一朵含苞欲放的生命之花过早地凋谢,给他的亲人带来了无尽的伤痛。
小虎是王某夫妇的独子,聪明顽皮,活泼可爱。由于他爱好书法,王某夫妇便给他报了艺校书法班,每周六上课。
去年6月的一天下午,艺校放学后,小飞、小强几个孩子嫌天热要去村里的水闸洗澡,但不让小虎同去。调皮的小虎骑着自行车抄近路先跑到了水闸等他的同学。小飞对他说:“你不会游泳,不要下去”,接着和几个同学下了水。小虎看着他们在水里玩耍,心里着急,待小飞他们游回到岸边时就把衣服也脱了跟着他们一起游了起来。游到深水处时,小虎感到腿抽筋,身体往下沉,便大声呼救。小飞几个孩子立刻游了过来想把小虎托起来,由于力气太小,没能成功。几个孩子忙游上岸,穿上衣服,跑到最近的小飞家打电话报了警。然而,一切为时已晚,白天还活蹦乱跳的小虎已经永远停止了呼吸。
闻听噩耗,王某夫妇犹如遭受晴天霹雳,终日以泪洗面。悲痛之余,他们以小飞等同学没有尽力救助,水闸管理单位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小虎的学校以办艺校为名给学生加班上课为由,把小飞、小强等几个与小虎一起游泳的同学、小虎的学校和水闸的管理单位告到了法院,要求几被告赔偿各项损失近十八万元。
法院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夫妇之子小虎和被告小飞等几名学生均是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但对自身的安全应高度谨慎顾及。小虎明知自己不会游泳,应当意识到游泳的危险后果,而其不听从别人的劝阻执意下水游泳,是造成其溺水死亡的直接原因。原告王某夫妇作为小虎的监护人在其放学后任其玩耍,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对其死亡也存在一定过错。水闸是水利工程,不是游泳的专用场所,而且被告水闸管理单位按照规定在该闸周围设置了封闭式的护栏和护坡,警示标志并不是必需设施,因此其对原告之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被告小虎的学校办艺校是经有关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并且事故发生在学校放学之后,水闸也不是学生上学的必经之地。因此,学校办艺校与原告之子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也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小飞等几名学生均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应根据年龄和认知能力对其行为进行判断,不能强加过高的义务和责任。对小虎游泳,几名学生事先进行了劝阻,事中进行了救助,事后进行了报警,已经尽到他们这个年龄所应尽到的责任。他们对小虎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亦不应承担责任。综合以上因素,原告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在此次事故中存在过错。法院遂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王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该案承办法官就这起案件提醒学生家长要切实尽到监护责任,对孩子加强安全教育,不要让孩子在没有成年人看护下到水深、水况不明的水闸、水渠、湖泊等处游泳,以免悲剧再次发生。(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