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规定审限内结案率是指报告期内一审、二审、再审案件从立案之次日起,实际经过的时间不超过相应案件性质所对应诉讼法规定审限的结案数(不包括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案件)与同期一审、二审、再审案件结案总数之比。它作为考核法院当前效率状况的一个重要指标,受到法院的高度重视。许多法院积极制定措施,努力提高该项指标。但由于各地采取的措施不一,体现的效果也是不一。总体而言,目前许多法院的该项指标并不是很理想。为此,云龙法院对该指标不高的原因作出分析并努力寻找对策。

原因:

一、案件的难度普遍增加。当前社会矛盾凸显,各种类型的纠纷案件都涌向法院。尤其是涉及集团诉讼的劳动争议案件、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房屋拆迁安置纠纷案件和涉及群体利益的土地承包纠纷等民事案件。这些案件涉及的社会影响面广,利益对抗性大,需要适用的法规、政策也多。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需要做大量调解性的工作,还要和有关部门进行协调,不少案件还得冷处理。因此,很有可能在诉讼法规定正常期限内无法如期结案。同时部分案件由于被告人数众多、送达困难等原因,从而挤占审限。

二、需要鉴定、评估的案件增加。由于道损等侵权类案件的增加,需要鉴定、评估的案件也随之增多,该类案件虽然在网上进行了审限的扣除。但由于部分案件的鉴定期限较长,很有可能无法在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等事宜,从而导致案件不能在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结案。

三、部分承办法官的效率意识不强。有的法官工作作风拖沓,对自认为棘手的案件,采取拖、磨、放、等的态度;还有的法官对部分案件寻找各种理由,借助在网上进行审限扣除,而变相地借审限。一些审限变更的事由已经完成,但还不能及时恢复审限。极个别法官甚至对该指标的概念都不清楚,认为只要网上还有审限,就无关大局,让该类案件“睡大觉”,从而使案件跨越绝对审限。

四、部分庭长的审判管理意识不强,对案件的审批手续把关不严。有的庭长对本部门案件审限的宏观把握不够,对即将超审限的案件不知不晓,不催不问;对“四项”案件的审批把关不严,甚至只是签签字而已,对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如期结案的具体原因不问明白,对审限扣除的原因不作了解,从而导致该项指标的长期落后。

五、承办法官与委托鉴定机构、被委托鉴定机关的鉴定节点掌握不好。部分法官将需要鉴定的案件交由本院的鉴定中心,在网上进行审限扣除后,即被动地等待鉴定结果;同样,部分法院的鉴定中心在将委托鉴定书交送鉴定机关后,对部分鉴定期限较长的案件不再过问。从而导致案件的鉴定迟迟没有结果。

对策:

一、加强对疑难案件的研究。疑难案件的增加是客观原因,无法回避。只有采取积极有效地措施,发挥主观能动性、发挥集体智慧的力量,借助各种有力的方式,化解纠纷,争取案件在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

二、强化审限意识,探索审理机制。部分法官应在审判作风上进一步下功夫,加快案件的审理节奏。与此同时,建议进一步完善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进一步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继续探索民事案件速裁机制。进一步推广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全面提升刑事审判工作效率。探索对类型化案件的专业化审理途径,提高专业审判熟练程度,促进工作效率的整体提高。

三、强化庭长的审判管理工作,严把案件审限的审批关。首先庭长应当树立对本部门的微观审判管理意识,对本部门案件的审理进度应有宏观的把握;其次,对审限临近的案件,要对承办法官进行审限提示、限期催结。再次,对“四项”案件的审批要严格,最基本的要清楚案件未能在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未结案的原因及审限变更的具体理由。对部分超长期暂停计算审限的案件要细问原因。并建议将该指标的考核与岗位目标考核结合起来。

四、加强对案件的鉴定、评估等部门之间的节点衔接工作的管理。对该类案件的节点把握应严格按照省高院关于鉴定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加强对该类案件的定期排查,加强与本院司法鉴定中心的横向联系,敦促鉴定中心尽快、尽早地完成委托鉴定事宜。对本院司法鉴定中心的工作纳入本部门的岗位目标考核。

五、加强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的宏观管理作用。审管办对审限临近案件,应及时向全院通报,及时催结。同时,严把“四项”案件的网上审批关,对部分业务庭审限变更随意,领导审批把关不严的坚决不予报批。另外,加强与业务庭领导和承办法官的联系,对由于疏于监管导致审限变更原因消失未及时恢复审限的案件,提示其尽快恢复审限,以免案件的绝对期限超过法定审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