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

政府收入少开支多,无力清偿债务。一些乡镇的财政收入只能维持日常开支,有些政府甚至入不敷出。而政府所涉债务,一般集众多债务于一身,负债数额较大,财政收入的积余很难清偿债务。

政府领导思想认识有偏差,不想清偿债务。一些政府领导认为政府涉债是大环境造成的,所以无视法律尊严,即使有些案件被执行人的乡镇政府有履行能力,也不愿去自觉履行。加之政府职能的特殊性,使法院很难轻易采取强硬措施。

社会上不正当的干扰,影响了法院执行。法院一旦对政府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基层政府往往“轻事重报”,上级党政领导则往往考虑或照顾下级领导的工作积极性而出面,要求法院给予照顾,致使法院执行不能顺利进行。

法院自身执行不力,造成涉府案件久拖难执。在执行时,有的法院对涉府案件迁就过多,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对依法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人与案往往留情面,不能正确用好法律赋予的强制权力。

对策:

积极争取地方党委、人大支持,为执行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在采取集中清理积案或较大规模的执行行动前,对涉府案件应进行专题调查,逐案分析,分类梳理,拿出对策。同时,专题向地方党委、人大进行汇报执行行动的目的意义,以及个案的特殊情况和拟采取的措施等,取得地方领导的重视和支持。

努力排除各种干扰,严格依法办事,正确适用法律。一些涉府案件,特别是政府有履行能力或有部分履行能力的案件能否得到有效执行,关键在于法院。对此,法院在实际执行涉府案件时,应不为周围环境所左右,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事,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正当性。

认真做好与政府的交流和沟通,加强联系,增进理解。法院可以通过上门走访、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座谈会,主动邀请地方人大参与监督执行等形式,加深政府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结合具体的案件积极宣传有关法律,尽可能地提高政府的法制观念和自觉履行的意识,促使其积极地、自觉地履行债务,为加快推进和谐司法进程做出应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