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送达工作“110”初探
作者:董晶晶 发布时间:2008-02-22 浏览次数:1196
内容提要:民事诉讼送达不同程度的制约着审判的效率和质量,送达难已引起各级法院的重视,建立反应敏捷、行动迅速的送达工作机制,使之警务化运行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方式。
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方式把诉讼文书交给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有关单位的一种诉讼行为。送达在诉讼中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送达起诉状开始起算答辩期限;送达传票是如期开庭的保证;送达裁定书、判决书开始起算上诉期限。可以说送达是人民法院在整个民事诉讼过程中非常重要的司法行为。而合法、规范、快捷的送达直接决定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因为它具有必然性和不可抗拒性,笔者认为送达从更深层次的角度讲它也是一种强制措施,它同刑事诉讼中的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一样,目的都是为了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只不过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强制程度大一些,民事诉讼权利的可处分性显得弱一点。但是从法理的角度,从保证审判活动如期合法进行的立法目的看,它们的相同点多于其差异。
现代社会生活节奏快,人口流动量大,当事人对于送达不同程度的存在躲避心理,北大法学院的一位教授有一次在讲授民诉法中送达一章时,说过这样一句话,“送达在民诉法学里面是很小的一个问题,作为学者没有可以研究的地方,但是它对于法院来说却是一个难题”,这位教授在广东讲学时曾做过一次调研,结果是广东法院30%的案件不能直接送达。“送达难”问题已成为制约审判效率和质量的重要因素。研究和分析“送达难”的特点和成因,探索和构建反应敏捷、行动迅速的送达方式和送达工作体制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一个刻不容缓的问题。
一、送达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
(一)民事诉讼送达的特点
从民事诉讼规定的来看,送达具有以下特点:实施民事诉讼送达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其他任何机关、团体、组织和个人无此特权;送达是人民法院向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所为的司法行为,送达具有强制性;送达是一种诉讼法律关系,这种诉讼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区别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司法行为的一种。
送达是人民法院的职责也是义务。人民法院有义务将各种法律文书按法律规定方式、法定期限送达给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这既是履行职责,又是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二)民事诉讼送达存在的问题
现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送达难的问题,其表现形式多样,成因复杂,已严重制约了审判的质量和效率。
送达难首先表现在当事人难找。
1、原告为了急于立案或诉讼时效问题,在起诉立案时虚拟地址。
2、原告提供的地址模糊。
3、当事人直接将法院送达人员拒之门外。
4、当事人容易与送达人员产生冲突。
5、当事人躲避送达,与送达人员打“游击战术”。
其次表现在当事人家属难“求”。按照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不在的,交他(她)的同住成年家属代收。但是代收人在很大程度上不愿意接受法律文书,如果留置送达,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又拒绝到场。
送达难的另一个表现形式就是有关组织不协助。主要表现在适用公告送达的案件,当事人下落不明,需要有关组织或单位出具证明的,有关组织或单位拒绝出具。
二、送达难问题的成因
每一个问题的成因都是复杂、多方面的,具体到送达来说,是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是法院与当事人双方相互配合才能做好的工作。因此对法院来说,造成送达难的当事人因素是客观因素,法院的体制和干警素质是主观因素。
(一)客观因素
送达难的客观因素主要是大部分当事人法律常识匮乏、疲于诉讼、对法院有对抗情绪,对法官持不信任的态度。这些因素的形成有长期以来“自古良民无诉讼”的历史原因,也有个案裁判不公,还有执行不及时等多方因素。长期以来司法权威没有得到很好的树立,形成司法环境不良,造成当事人对法院的工作不配合。送达难只是其中表现形式之一。
(二)主观因素
送达难的主观因素主要表现在法院体制和干警素质二方面。
从法院体制看,法院的工作时间相对固定,而当事人的时间却不固定,比如有的当事人白天不好找,而好找的时间又不是法院工作时间;有的当事人行踪不定,不好预测,而法院的工作模式相对机械;整体反映不够协调,比如法院的送达人员与交通工具往往分属于法院内部两个部门管理,做不到随时出动(因车辆必须预先申请);再一个体制上的问题就是强制措施力度小,经笔者了解,现在绝大部分法院在审理阶段没有适用拘传措施,法院传唤当事人不到庭的案件,直接缺席审理,实际上这也是工作方法简单的一种,有些案件当事人必须到庭,不到庭不能查明案件事实,这是适用拘传的前提条件,另一方面当事人开庭传唤不到,执行传唤也不到,长此以往,渐生“法院不过如此“之心,执行他能不抗拒、送达他能不拒收?反之,如果在审理阶段经两次合法传唤不到庭的,依法适用拘传措施,强制其到庭参加诉讼,为了让“猴”害怕,就要多杀几只“鸡”,长此以往,撕毁法律文书、阻碍送达人员工作的情况肯定会越来越少,直至消失,司法的权威肯定也会逐步树立起来。
再从干警素质看,有的干警工作方法简单,不愿与当事人多说话、多解释,当事人不收,则留置了事,实际工作中,甚至碰到法官给个别当事人留置送达,他就把送达人员“留下”,可见现在有些案件的送达在某种意义上讲有点类似刑侦的味道,必须想尽一切办法把法律文书送达。
三、解决送达问题的设想
送达的重要性前面已经叙述,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如何从更深的层面来了解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现在大家都知道的执行难问题说起,执行难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难点,也是整个社会的焦点和热点,从我们现行的诉讼法来看,执行是案件的收尾,也是实现法院判决确定的既定权益的关键一环。如果把整个案件比做是一个正在建筑的大楼,那么执行就是这个大楼的顶峰工程。从奠基到封顶的每一步都要扎实施工才能确保质量,这是非常浅显的道理,但是问题是盖大楼你能做到基础牢固,但是诉讼呢?有些案件从立案到开庭到执行,当事人根本就从未到过庭,突然在执行阶段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他当然接受不了,甚至有抵触情绪。从我们中国的国情认识我们的国民,诉讼对大部分人来说是陌生的事物,而接受某种事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接受诉讼这种专业性较强的事物更是如此。送达是代表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与当事人(被告)的第一次接触,送达具有强制性,不可拒绝性和法定性,对法院来说是职责也是义务。因此,如果说民事诉讼从立案到执行的每个环节都要做扎实的话,送达是需要再扎实不过的,因为送达是让当事人明白人民法院的职权,让当事人认识法院的权威,让当事人熟悉法院在国家管理社会的整个活动不可替代的角色和作用的重要过程。为什么形式诉讼不存在送达难的问题?因为公安、检察机关已经用强制措施将其推到被告席上,行政诉讼由于被告主体的特殊性,送达也不是难题。独有民事诉讼的送达难,因此有必要让当事人明白送达的强制性,从立案送达开始就让当事人认识诉讼的国家强制力。必要的时候应该使用拘传,保证当事人到庭接受审判。让当事人从审理阶段就尝试法的不可侵犯性,必然按照诉讼法的规定来参加诉讼,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从逐渐熟悉诉讼到对法院渐生信任和畏怯之心,最后在执行阶段即使法院办案人员采取了措施,当事人也就容易接受的多了。诚然我们在审理每一起案件的时候,基础工作都做的非常扎实,但是扎实不代表没有一点漏洞。从三大诉讼程序上看,每一种诉讼的重心在庭审阶段,在法官的主持下,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围绕争诉的真实和请求,检察官、律师、当事人展开激烈的辩论,使诉讼走向高峰,并让他们的睿智出现精彩,但是保证这种高峰和精彩如期出现,合法进行的却是送达。送达是诉讼中的辅助性工作,但却是重要的、不可或缺的,不允许有瑕疵的工作。新形势对案件质量有了新的要求,在人民法院普遍重视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的同时,也应该重视送达工作,考虑到我们国家的国情到和我们所处的司法环境,笔者认为,彻底解决送达难的问题,应将人民法院的送达工作实行警务化管理。
(一)送达工作警务化管理的理论基础
送达是为了保证民事案件当事人如期到庭或使庭审合法化,即是为审判打基础,作铺垫。但是刑事诉讼有侦查机关不分昼夜的战斗,侦查机关24小时都是工作时间,只要案情需要随时待命出征。民事诉讼虽然没有刑事案件的紧迫,但是如果原告或其他当事人能够提供当事人居所的准确信息,法院就应当建立象公安机关“110”一样的机构,随时出动,将法律文书准确、规范送达给当事人。公安抓捕罪犯奉行的精神就是,无论罪犯跑到哪里都要将其缉拿归案,送上被告席。我们法院为什么就不能奉行“无论你当事人如何躲避,只要有一线希望,就要将传票送到当事人面前或你的住所,案情需要的,还要使用拘传。”以此保证庭审的合法与及时。实际上现在好多公告送达的案件并不是因为当事人下落不明,而是在躲避法院,跟法院打游击,最后法院迫不得已适用公告,但是实践当中好多公告送达案件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证据无法取得,严格来说,这样的公告送达应该是不合法的。
(二)送达工作警务化管理的合法性
民事诉讼规定了法院送达的主体、内容、期限、方式。我们现在探讨和研究的是,人民法院以哪种方式或者说哪种最佳方式来实现完成送达任务,保证庭审的合法化,因此,送达工作实行警务化管理是人民法院如何配置人员、加强装备、提高效率的问题,是一个如何实现法律规定与实践相衔接的问题,与法律没有丝毫的冲突。
从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结合我们现在的实践,大部分法院采用直接送达为主,邮寄送达和委托送达为辅的方式,留置送达实际上是直接送达的一个特殊方式,至于公告和转交送达只适用特殊的少数案件。那么既然以直接送达为主,就有必要建立一支专门负责送达工作的队伍,这支队伍可以是完全意义上的司法警察,也可以不是司法警察但必须实行警务化管理,目的是为了应对送达工作外勤性和经济社会当事人流动性强的特点,而装备齐全、反应敏捷、动作迅速应该是这支队伍的显著特点。
(三)送达工作警务化管理的基本设想
首先应挑选业务能力强,身体素质好的人员组织成一支专门送达的队伍,白天进行日常工作,休息时间由2人值班,设值班电话,只要有人提供信息,就要快速行动,及时出动和送达。
其次固定专门车辆、电话,送达人员最好培训驾车执照,提高送达人员的基本技能,以便适应快速反应的需要。
第三是设立专门津贴,休息时间值班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四是提高送达人员素质。警务化管理不代表可以滥用强制措施,甚至武断行事,警务化管理是重要管理方式的改革、装备的改革和工作时间的改革,送达艺术、送达技巧更要讲究。应当注意到法院虽然不是专门的普法机构,它的普法功能主要通过自身的行为来体现,但是考虑到我们的国情,该解释的该说服的一定要解释和说服,虽然解释说服不是万能的,但我们却不能因为它不是万能而首先不去说服和解释。
第五建立特邀公证员制度。公证签订固定的司法协作合同,对于当事人在家拒不开门的,邀请公证员到场,见证情况,将法律文书贴在其门口或悬挂牢固的地方,视为送达。
第六配备录像设备,对那些拒不收法律文书,而有关组织又拒绝见证的案件,以录像或照片的形式附卷,证明送达行为的合法存在。
送达是民事诉讼中细小的工作之一,但是“千里长堤,毁于蚁穴”,送达事小却事关裁判公正,来不得半点懈怠和马虎。笔者坚信,只要真正建立起反应敏捷、行动迅速的警务化管理系统,切实提高送达人员的素质,对于提高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不无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