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常州讯:2月21日,武进法院依法受理张某与常州市某公司申请劳动报酬支付令一案,该案是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该院受理的首起劳动报酬支付令案件。
2007年4月1日,申请人张某与常州市某公司签订劳动聘用合同。2008年1月16日,双方经协商达成终止劳动聘用合同的协议,协议规定双方从2008年1月31日起合同终止,常州市某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某工资余款23000元人民币,逾期不付需支付违约金10000元。其后,该公司未遵守协议规定,一直拒绝支付张某工资款项。在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2月21日,张某向武进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该公司支付其工资余款23000元人民币,并按协议规定支付违约金10000元。目前,该案现正在进一步处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