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因消费者购买农药后使用时期不当,导致600亩水稻遭受药害,直接经济损失近16万元。2月21日,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特殊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高某要求农药的销售者被告滨海县广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直接售销人员被告孟某、农药的上级供货商被告南京苏沃农药化肥销售有限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原告高某是一名高级农艺师,其在江苏省黄海农场承包种植水稻1000亩,品种为武育粳3号。2006年7月20日,原告高某经被告滨海县广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职工被告孟某介绍,在被告滨海县广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1200袋百阔净农药用于防治稻田三棱草等杂草。2006年7月24日,原告高某对其中的600亩稻田使用了百阔净农药,用药后,水稻出现植株矮化、叶色变深等药害现象,2006年8月4日,原告高某自行补救无效,向滨海县消费者协会投诉。滨海县消费者协会和滨海县农业局联合到田间进行调查后认为,水稻异常的主要原因是百阔净农药使用时期不当,应当在水稻分蘖期末期使用,而发生药害的田块却在水稻进入拔节期才使用百阔净农药,并对尚可补救的100亩稻田提出具体补救措施。原告高某补救了100亩水稻,其余500亩未能得到补救。药害发生后,原告高某一直未能获得赔偿,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滨海县广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销售给原告高某的百阔净农药质量合格,原告高某使用百阔净农药发生药害的原因是该农药应当在水稻分蘖末期使用,而原告高某却在水稻拔节期使用,作为一名高级农艺师,原告高某应当知道农药使用时期不当可能造成的后果,因此,对于造成药害的后果,应当由原告高某自行负担。遂作出以上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