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载“妻”出车祸 为赔偿两分手
作者:张金山 发布时间:2008-02-28 浏览次数:1189
本网南通讯:近日,如东法院审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妻子”为赔偿将“丈夫”告上法庭,虽经法庭调解达成赔偿协议,但“夫妻”终因疏远而两分手。
张老太与康老头已六十多岁,并均已丧偶,2006年初经人说和谈起恋爱,双方儿女虽有意见,但还是冲破阻力未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近两年来关系融洽,恩爱有加。2007年底,康老头用三轮电瓶车拉着张老太走亲戚,当行至拼岔公路一路段准备左转弯进村时,与陈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张老太被撞倒在地,致右大腿骨折,住院治疗三十余天,用去医药费13000余元。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与康老头负同等责任。为赔偿事宜,陈某倒也爽快,按规定照赔,康老头因经济有限,卖掉家中粮食、生猪只凑到1000余元,为此,双方子女产生矛盾,无奈之下,张老太将康老头告上法庭, 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00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康老头按事故责任应当赔偿原告张老太各项损失计10000余元,考虑到偿还能力及双方“事实婚姻”等因素,经调解被告赔偿原告5000元,但终因“伤害太深”双方各奔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