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乘坐公共汽车的乘客下车时,刚好撞倒骑电动自行车路过的行人,造成该行人受伤和财物损失。谁该对他的损失负责?下车的乘客、公交公司,还是公交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这样一起非常特殊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2008年2月25日在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调解解决了。
无锡人陈先生在苏州工作,2007年8月18日傍晚,他骑着一辆电动自行车经过一个公交站台时,一辆公共汽车刚好停下,车上乘客沈先生从后门下车,恰好与陈先生撞个正着,陈先生猝不及防,倒地受伤,眼镜也摔在地下损坏了。
2008年1月21日,陈先生把沈先生和苏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认为2007年8月18日相撞事故造成其财物、人身损失,要求被告赔偿各项费用计7649.80元。苏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认为其投了保,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追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为被告。
沈先生、苏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均表示,愿意协商处理。经法院主持调解,几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被告各方确认陈先生因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眼镜修理费340元、加上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赔偿总计为1500元。此款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承担,于2008年3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陈先生。同时,苏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不得再就该事故向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