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庭审(听证)能力,既是法官审判业绩考核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对法官职业道德、司法礼仪的监督和检验。笔者对近三年本市基层法院法官庭审 (听证)能力评定情况进行了认真疏理与归纳总结,并通过深入调研,就法官庭审(听证)能力评定存在的不足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一、庭审(听证)的过程中常见的问题和缺陷:

1、法官执行庭审(听证)纪律不严:少数法官本人没有按时到庭,影响案件及时审理;个别法官自身没有按规定关闭通讯工具;不能正确运用法槌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情形予以及时制止或警告。

2、程序操作上不够规范:有的法官庭前准备不足,庭审中各个环节把握得不够紧凑,甚至出现“冷场”的情况;有的法官使用法槌对时机的掌握不适当,该敲时不敲,不该敲时却敲;有的合议庭在人员分工上不明确,发问时仍以主审法官为主,其他成员很少发问甚至不问,主审法官出现失误时,其他法官不能及时给予纠正,给人的感觉是一人主审,其他人作陪衬;个别案件开庭时,书记员未有起立宣布法庭纪律或全体起立,显得很不严肃。

3、审判人员形象不佳:审判员坐姿不正,注意力不够集中,一些平常的习惯动作也不时表现在审判庭上。有的主审法官或审判长并不认真听取当事人的发言,甚至在当事人发言时出现分神,然后叫当事人作不必要的复述。

4、庭审中法官语言表达能力不强:不能正确运用法言法语,过多运用日常口语;一些法官声音不够响亮、吐词不够清晰;

5、逻辑思维能力不足:对于需要辨论的焦点归纳得不够精确。表现在有的辨论焦点归纳不完整,有的焦点归纳涵盖面过大,不突出争议问题,有的甚至不归纳焦点,任由当事人自行辩论;有的归纳焦点后没有征询双方当事人补充意见。

二、存在不足的原因分析

1、认识不到位。少数法官及所在庭局未能正确理解庭审(听证)能力的考评对于促进审判业务能力,保证司法公正有着重要的作用,未能认识到庭审活动是全面反映法官法律水平和审判实务能力的核心环节。

2、办案部门、办案法官参与庭审(听证)的主动性不强、所选的案件质量不高。有的部门负责同志对此项工作热情不高,督促办案人员选报案件不及时,或对庭、局内的案件的分配不到位,造成法官不能及时参评。有的法官自身司法能力不强,对是否能够熟练驾驭庭审信心不足,心理承受度差,迟迟不申请评定,或以案情简单、难度较低的案件应付,不愿意把难案、要案拿出来进行评定。

3、相关制度不配套。法官庭审 (听证)能力评定开展年限还不长,与其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完善,尤其是奖惩制度还未建立。因此,有的法官怕麻烦,认为此项工作是软任务,参评与不参评一个样。从而形成有的部门、部分法官对此项工作重视程度不够。

4、评定结果没有得到充分利用。 庭审能力反映出法官的审判业务水平、敬业精神和司法礼仪。但目前的审判资源的配置、法官的晋升、晋级尚未与对法官的庭审听证能力进行有效地挂钩对接,并以此作为考核的依据。因此,影响了一些审判人员的重视程度。

三、完善建议

1、法院要把规范开展庭审(听证)工作体现在年度岗位目标考核中,及时对庭审(听证)工作进行总结评比,使法官的庭审(听证)能力作为考核的依据与对法官的使用、晋升、晋级、评先、评优有效地挂钩对接,进一步提高法官对庭审(听证)能力评定重要性的认识。

2、各部门及时合理安排候评法官的待评案件,参与评定的案件应当由评审小组随机抽选,力求做到按计划循序渐进,主审法官或合议庭不得无故推迟预定评定计划或自选择其他案件。

3、接受庭审(听证)能力评定的法官,要高度重视法官的庭审(听证)评定工作,要充分做好准备,拟定庭审提纲、借鉴已经接受评定法官的成功经验、避免不足现象的重复发生,以不断提高广大审判人员的司法能力。

4、定期选择典型案件或疑难复杂案件进行评定,并组织所有审判人员共同观摩庭审,结束后进行讨论,点评整个庭审活动的各项优缺点,通过相互交流的方式,以达到共同提高的目的,确保庭审能力评定工作更加规范和公平。

5、定期公布评定结果,针对在评定中发现的庭审能力不足,以单个提示和集体通报相结合的方式,促进法官自觉钻研审判业务知识,同时加强对法官的审判业务指导和培训,全面提高所有法官的庭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