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莉是睢宁法院现为王集法庭庭长,曾任民一庭副庭长,吉林大学研究生毕业。她从事民事审判工作12年来,年年办案超百件,连年被评为办案能手、先进工作者。2001年度被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记三等功,2002年被市中院授予人民满意法官称号,2003年荣获徐州市十佳法官称号,2007年被评为睢宁县十佳政法卫士。

从事民事审判多年以来,蓝莉在小案面前不马虎,大案面前不退缩。在一起特殊财产损害赔偿案中,38名原告为同一宗族,其先辈死于清朝顺治七年,死者的子女在坟前树立墓碑一块。解放后,因兴修水利设施,原告将墓碑树立于被告刘某祖坟前约17处。近年来,被告刘某的亲属先后有四人非正常死亡。当地风先生将原告宗族的墓碑确定为不祥之源。被告要求原告迁离墓碑遭到拒绝,进而纠集族人将墓碑挖出并毁坏。38名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重新立碑、洗碑并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3500元。蓝莉法官接手该案后,认真分析了双方递交的材料,并实地对墓碑进行了考察,为便于举证,同时考虑到原告众多为方便做调解工作,她在农村现场开庭。既不迷信又合乎法理,她以生者悼念死者属于人之常情,被告家庭出现的不幸与墓碑的置放没有因果关系。墓碑与原告的感情价值有一定的联系。被告以违背善良风俗的方法擅自损坏具有特定纪念意义的墓碑,伤害了原告的感情,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尊严,也侵犯了原告的悼念权益为依据,不予支持原告诉求并主张自行调解,最后经双方协商,被告赔偿原告1500元,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双方当庭握手言和。

在办案过程中,蓝莉不为结案而审案,针对一些家境困难,生活贫寒的当事人,尽管他们有败诉的可能,但她还是尽力给对方做调解工作,一来可以从根本上化解矛盾,二来使生活困苦的当事人的窘迫生活可以得到缓解。在周某与某政府欠款一案中,周某因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一年下来,原本困难的生活又雪上加霜,诉讼费、代理费、差旅费已经花光了他们几十年积蓄,近七十岁的夫妻俩,尚有一痴呆儿子需他们养活。蓝莉考虑到该案急于判决,效果肯定不好,决定再给政府做做调解工作,没有成功。周某患病无法到庭,妻子汤某代为出庭调解,蓝莉得知她无钱做车,来趟法院要走五六十里的路时,急忙拿出五十元钱塞给汤某,让她吃完饭再搭车回家,可汤某不愿收,说“你辛苦为我们办事,没有喝我们一口水,我怎能收你的钱呢?”蓝莉再三地劝说汤某才收下。后来汤某主动申请撤诉,并说不再给蓝莉同志添累了。该院领导在听取蓝莉汇报后,当即免收周某的诉讼费,并退回已收款。汤某感激涕零,连称“睢宁法院是人民的好法院,睢宁法院的法官都是好人,我们一辈子忘不了你们”。

蓝莉在审判实践中一直是这样想的:“通过我的一点努力,一点奉献,一点责任心,一点真诚,老百姓会信任我们,我们法官的形象会在人们心目中慢慢的高大起来”。她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