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宿迁讯:近日,泗洪法院审结一起超生村民状告该县上塘镇政府违法扣押财产行政诉讼案。

原告胡远新系泗洪县上塘镇胡桥村村民,因其夫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超生一女,上塘镇政府多次要求原告支付因超生而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原告均未予缴纳。2008131日上午,上塘镇政府派其工作人员到原告家中,以原告夫妇未缴纳社会抚养费为由,将原告家中前屋大门卸下予以扣押,后原告多次向其索要未果。2008219日,原告胡远新向泗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上塘镇政府扣押财产行为违法,并返还被扣财产

泗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夫妇违反法律规定超计划生育,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原告不予缴纳,被告应依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原告夫妇作出书面征收决定,进行依法征收,而不应采取扣押财产行政强制措施逼其缴纳。其扣押原告家中大门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夫妇的财产所有权,属违法行政。据此,泗洪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协调,经协调,被告返还了原告家中被扣的大门,原告向法院撤回了对被告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