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应法院成功调结一起当事人为己私利故意懈怠举证的疑难经济案件
作者:宝应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8-03-10 浏览次数:1126
本网扬州讯:日前,宝应法院射阳法庭和民二庭密切配合,成功调结一起当事人为己私利故意懈怠举证的疑难经济案件。
去年11月8日,该院射阳法庭受理了原告无锡豪润热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宝应县宝田机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被告与其存在买卖关系,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10万余元。但在第一次庭审中,原告提供的唯一证据为一张售货方为原告,购货方为被告的增值税发票。而被告则否认与原告存在买卖关系,并否认收到过这张增值税发票。在庭外,被告道出了自己的苦衷:原来,被告确实与原告存在买卖关系,并且已向原告支付货款7万元,但对方在出具收条时未加盖单位公章,且曾明确表示对该欠条之法律效力不予认可。在此情形下,依证据规则,原告不能充分举证证实自己的诉讼主张,将会承担败诉结果;如果动员被告拿出收条当庭举证(被告不肯当庭举证),被告不能举证证实两位收款人系原告单位的职工。则被告已支付的7万元货款将被认定不是偿还了原告货款,而得另行提起一桩不当得利官司。
案情复杂,该院分管领导高度重视,要求民二庭派出一名经验丰富的老法官参与指导办案。在充分分析案情的基础上,两庭办案人员没有简单的一判了之,而是积极寻求以调解的方法有效解决纠纷。办案人员首先以增值税发票作为突破口,到税务部门作增值税发票是否抵扣的调查,如果经查证该发票确实被被告抵扣,则认定原被告间存在买卖关系。但由于种种原因,税务部门无法出具该增值税发票是否抵扣的证明。承办法官随即把案件切入口转向被告出具的收条,如果被告有证据证实两位收款人在先前参与了洽谈买卖合同,就可以依据表见代理认定被告有理由相信两位收款人是原告单位的职工,并认定被告已向原告履行了还款7万元的义务。在合议庭的指导下,被告单位寻找到了已被自己遗忘的由原告出具的书面委托手续,该手续明确载明两位收款人为原告向被告派出代为收受货款,案情真相大白。在确凿有力的证据面前,原告代理人无话可说,承认收到被告还款7万元,并与被告顺利达成了余款还款协议。